扶持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纳税,以各种形式组织盟外游客来兴安盟旅游,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正常办理业务,一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的国内旅行社或备案登记的分社。

扶持内容

(一)实施游客招奖励政策。旅行社组织盟外游客到我盟,至少游览1家A级景区,并在星级酒店(包括备案民宿、备案露营地、星级接待户)住宿的,按照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秋冬季(10月1日至来年4月30日)奖励标准提升为每人次50元。对招徕游客人数超过10000人的旅行社进行年度排名,前5名旅行社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旅行社品牌建设。在2022年度的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中,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积极引进优秀旅行社。国内优秀旅行社、品牌旅行社到兴安盟开办旅行社或分支机构,除享受与兴安盟本地旅行社同等优惠政策外,在盟内经营一年以上,且招徕盟外游客达到2000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由盟金融办协调银行、担保公司,设立专项信贷产品,降低贷款利率、担保费率,满足旅行社资金需求。

(五)强化导游队伍培养。设立地方就业奖补资金,开发100个导游服务公益性岗位,用于解决旅行社导游员人才紧缺的问题。由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各旅行社签约导游员进行统一培训、管理。

(六)落实交通补贴政策。对旅行社通过旅游专列组织盟外游客(不低于180人/列)到我盟,至少游览1家A级景区,并在星级酒店(包括备案民宿、备案露营地、星级接待户)住宿的,给予旅行社奖励。旅游专列运行距离在800公里之间的按照每人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运行距离800公里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通过包机、切位等(不低于20人/团)或旅游大巴(不低于50人/团)方式组织盟外游客到我盟A级景区游览,并在星级酒店(包括备案民宿、备案露营地、星级接待户)住宿的,参照旅游专列奖励模式给予旅行社奖励(交通补贴政策从2022年6月1日开始执行)。

(七)落实就业保障政策。就业补助政策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青年见习、初次创业的旅游企业倾斜。开发公益服务岗位,保障旅游行业“保安、保洁、安全员、讲解员”等用工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社保费“降、免、减、返、补”政策。

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实施年度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及管理措施。盟外游客人数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数据为准。

(三)盟本级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从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全盟各A级景区,制定出台扶持旅游业及旅行社发展的叠加奖励政策。

(四)本方案由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