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开具「辞退/解除通知书」吗?
「法律解答」
可以拒绝。
「离职证明」与「辞退/解除通知书」在实践中不一定是一回事。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之一,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需文件,也是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必须查验的内容。国家并没有统一格式,有些地方为了便于管理和需要制定了统一的范本但并没有强制用人单位使用。
然而,查验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此予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此外,违法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可参考,《》)
而「辞退/解除通知书」也是书面凭证之一,但并非失业登记、招退用工必须的文件,拿到人社局去办理失业登记并不被认可。相信没有哪个劳动者会蠢到拿着上一家用人单位的开除证明入职下家单位。正所谓法不强人所难,因此现有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而随意开具辞退通知书有时会让用人单位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譬如辞退员工的依据错误、依据不足等
而且在实践中两者出具的时间也并不相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出具「辞退/解除通知书」的时间是解除、终止时,而非解除、终止后的15日内。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时间才是解除、终止后的15天内。简而言之,先出通知后办证明。或者说,先解除后办退工。
最后,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结合苏大强未入职的时间、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的扩大情况等因素,结合苏大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酌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与苏大强解除劳动合同后,确实存在未及时向苏大强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形,该公司虽主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责任在于苏大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而苏大强提交的证据显示系因公司未能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苏大强未能入职新单位,故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苏大强造成的损失,公司关于不予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苏大强未入职的时间、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的扩大情况等因素,结合苏大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酌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但是拒绝开具「辞退/解除通知书」并没有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便因用人单位拒绝开具或劳动仲裁委要求提供该证明而颇费头脑。
由此可见,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参考:(2020)京01民终2831号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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