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份了!连死人都骗!缺德!”

卖假货的人为了钱财,真的没有什么底钱的,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一件知假卖假的案件,把当事人气得够呛。

江苏南通,一女子要给爷爷办丧事的时候,在酒席上需要香烟,烟等招待乡亲,她希望爷爷能风风光光地走,宴请了村里所有人头有脸的亲朋好友。

但是办完丧事几天后,就有好友私下告诉她,说那天在宴席上派发的“利群”香烟全是假烟,亲朋好友私底下都议论开了。

女子一听,顿时气得直跺脚,要知道爷爷生前最反感的就是弄虚作假,这下好了,连走的时候竟然都出篓子,竟然给乡亲们派了假烟,那乡亲们怎么看这件事情呀,说老头子走的时候还坑大家一道,这真的是给爷爷丢脸了呀,这怎么行呢?

这商家是不是也太没有道德底线了呀,连死人都要骗!看我怎么收拾你!

女子正在气头上,帮她买烟的人再度找上来问她还要不要烟,女子心生一计,这下这无良商家遭殃了。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35岁的女子陈某,从小就由爷爷带大,自小就与爷爷的关系特别好,爷爷去世的时候所有的事情都是由她一手操办的,她不放心别人安排爷爷的后事,只有自己亲手办理才会放心,哪怕是宴请乡亲们过来吃喝,酒桌上的烟和酒,她都要亲自去安排,购买。

但是爷爷去世的时候,要安排的事情实在太繁杂了,陈某还专门请了当地从事办丧事的张某来帮忙,同时嘱咐张某帮忙去购买香烟,烟水。

随后张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30条“利群香烟,每条135元,合计4050元;烤酒10箱,每箱144元,合计1440元”。

烟和酒买回来后,陈某就直接给乡亲们给派送下去了,陈某不抽烟,也不喝酒的,她根本不懂什么假烟假酒,她更没有想到假烟假酒这种事情会落到自己的头上,所以从头到尾根本就没有留意到这种事情。

爷爷的事情终于办得顺顺利利的,只要能给爷爷挣脸面的事情陈某都一件都没有落下,自己心里也终于踏实了下来,觉得自己没有给爷爷丢脸。

但是过了几天,陈某无意中听到了有个别亲朋好友在议论自己那天派的烟是假的,也正在这时一个关系比较铁的亲友跑过来告诉她,他也是刚发现那天陈某给他的烟是假的。

陈某听了,脸色顿时沉了下来,气得就要去找那小超市算账,她万万没想到爷爷的丧事本来办得风风光光的,没想到竟然因为买到了假烟让爷爷走的时候还丢了人,这脸面让陈某往哪里搁呀?

不知道原因的乡亲们还会认为自己为了省钱,贪便宜,故意给大家买假烟呢,这锅可不能背,陈某决定要向超市讨个说法,要给大家一个说法,要挣回这个脸面,于是决定要找超市算账。

但是那30条烟全都发掉了,自己一盒都没剩,拿出超市附带过来的“收货单”一看,收货单位上写着是张某而不是自己,这下陈某就犯了难,要是超市不承认此事,自己也没办法了呀?

正在陈某犹豫的时候,碰巧张某又找到陈某,问陈某给爷爷“烧五七”的日子,要不要找他帮忙,是否还需要他帮打点香烟,酒水的事情。

可巧之后不久,张某过来询问陈某,“五七”上是否还需要香烟。陈某想起之前的气事,想亲自确认那家超市是否销售假烟。

陈某这时想到一个计谋,她向张某说不需要了,转身却自己亲自去那家超市直接买了20条“利群”香烟,而整个购买过程她还偷偷地录了下来,随后他找朋友要了3包“利群”香烟,让朋友帮忙做对比,经确认,这20条“利群”香烟肯定是假货!

这下可好了,人证物证都有了,看这超市还怎么说?

随后陈某直接向当地烟草局,市监局投诉举报,随后市监局把陈某的20条香烟及对比的3包香烟带顺去做鉴定,确定20条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3包比对香烟为真品卷烟。

拿到鉴定结果,陈某直接就拒绝支付当初赊账的20条香烟的货款,同时她也把此事告诉了张某,说上次他帮买的30条香烟全是假烟,让自己在亲朋好友面前丢尽了脸面,因此陈某一开始也没有向张某支付那费用5490元。

因为张某与超市老板是老熟人了,应该是考虑到这交情的问题,抹不开面子,还是给超市老板付了5490元,陈某也不想让张某难做,也就给张某也转了这笔款项,但是她想着总不能就这样吃哑巴亏。

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超市赔偿自己那30条香烟的损失,但没想到超市老板不但没有赔偿,还直接骂陈某,说她什么时候找他买过30条香烟,陈某把张某给她的“送货单”拍在桌布上,但超市老板一脸的不屑,竟然反过来骂陈某:“你没长眼吗?上面的收货人是你吗?你什么时候买过30条烟?”

这嚣张态度让陈某无法忍受,一怒之下她直接把超市老板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退还30条香烟的价款4050元,并且要求对方按《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自己支会3倍于价款的赔偿金,共12090元。

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有点意外,最终法院并不支持陈某要求退还那30条香烟的价款,并支付3倍于价款的赔偿金12090元。

并判决超市向陈某支付相当20条香烟价款的3倍赔偿金8100元。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超市的行为是如何评价的呢?表面上看来,事情很清楚,女子陈某通过张某向超市购买了30条假香烟,最终法院为何又不支持陈某的赔偿诉求呢?

一审判决下来后,陈某不服法院的判决,再度上诉,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对于陈某的诉求,超市作出了以下的抗辩,这对陈某非常的不利。

第一,自己并没有与陈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超市辩称,陈某除了向超市购买了那20条香烟外,就再也没有其他的购买记录,之前的30条香烟并非陈某购买,从要货,谈价格,支付货款,都是张某完成的,也就是说超市与张某成立了30条香烟的购买合同,而与陈某只成立了后来陈某亲自要20条香烟的购买合同。

第二,那送检的香烟也不一定是超市的。

超市还辩称,虽然陈某是在本超市购买了20条香烟,但是送检的那20条香烟不一定就是出自本超市的,说不定就是陈某想向超市讹一把,在别的地方买了假香烟把超市的给调了包,这谁也说不准呀,同样的道理,就算之前那30条香烟,也是陈某买的,那中间都隔了多长时间了?怎么能证明那些假烟就不是陈某调包的?

法院根据本案事情作出了以下的判定:

第一,确定陈某与超市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提供了购买卖20条香烟的视频,以及与张某商量购买30条香烟时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转账记录(与香烟的价款相吻合),以及双方在庭的供述,这一整个过程可以组成完整合理的证据链条,是可以确定陈某与超市是存在50条香烟的购买合同关系的。

第二,陈某送检的是那20条香烟,而不是之前的30条香烟,那30条香烟早就派发完毕,已无法确认是真烟,还是假烟,因此这应当陈某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那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就在于送检的20条香烟是否购买自超市。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按照大众一般的认识判定,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情况,陈某送检的20条香烟购买自超市具有高度可能性。理由如下:

第一,陈某购买20条香烟时进行了全程录像。

第二,当天购买,次日就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当天,主管部门对超市进行了检查,之后对20条香烟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假烟。

第三,根据主管部门对超市的询问笔录及处罚决定,证实超市存在非正规渠道购买香烟的事实。

从以上陈述可以决定,超市售卖给陈某的20条香烟基本上可以断定就是假烟。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事实:

陈某最后向超市购买的20条香烟已经确定是假烟,因为还没有支付价款,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陈某可向超市按价款的三倍进行索赔赔偿,也就是2700元X3倍=8100元。

强调一点,超市最终被市监局,烟草局查处,最终还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最终,超市很大可能也会被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真的是得不偿失呀,做生意还是遵纪守法,脚踏实地为好。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