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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西贵港,一男子凌某与梁女士(24岁)在婚礼上认识了彼此,后来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不久后,两人生育了2个小孩。事后,凌某发现女朋友梁女士与异性存在暧昧的聊天内容,并怀疑她与男子谢谋存在非法“打桩”行为。
为此,两人经常发生吵架。此后不久,凌某得知梁女士又怀孕。凌某心想,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和梁女士发生关系了,孩子不可能是他的。这更加确信梁女士与谢谋存在非正当关系,并不停催梁女士去把孩子做掉。
一周过后,凌某见女士没有打算流掉肚子的孩子的意思,随即在出租屋内,用拳头朝梁女士的胸部、腹部捶打了数下,试图使梁女士腹中的胎儿流产。随后,凌某出门工作了,也没有仔细查看梁女士的伤情。
几个小时后,凌某与儿子通电话时,得知梁女士在出租房内昏迷不醒。凌某随即请求邻居帮忙查看一下梁女士的伤情情况。
万万想不到的是,梁女士实际伤情很严重,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后经鉴定,梁女士符合徒手伤致肝、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警方随后介入调查,接着,检方对凌某提起了刑事指控,并随案移送了案件证据材料。
凌某表示,对方是自己的女朋友,没有要伤害她的故意。是女朋友梁女士与异性存在“打桩”行为,一时冲动才打了她。还有2个孩子还小,没有人抚养,希望得到轻判。
凌某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凌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本罪要求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凌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故意伤害罪。
2、凌某的量刑问题处理。
根据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检方表示:
首先,本案中,凌某明知被害人是孕妇,仍徒手用力击打被害人腹部数下,致被害人肝、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其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需要从重处罚。
其次,在案发后,凌某主动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投案,但其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事情的始终。后来在警方掌握的证据面前,承认了案件的事实。
也就是说,凌某虽自动到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不符合自首的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凌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
本案中的凌某的伤害行为是由于被害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的,其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规定,本案中的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凌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注意,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书,则一般不可以再提出经济损失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检方对余凌某的刑事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名成立。故判处凌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凌某要赔偿被害人一方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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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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