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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李某与丈夫结婚后不久,丈夫便时不时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如今,她已忍无可忍,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给予赔偿。她想知道:在丈夫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何收集证据?

读者:黄伟

黄伟读者:对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方式、途径是多方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与之对应,在遭受家暴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司法机关等寻求帮助,伤情严重应及时前往医院治疗,这些单位组织形成的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接待记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可以反映事件发生情况;对于目睹人员或事后参与调解、治疗的人员,亦可作为证人证言提供。另外,还要注意保存撕破或出血的衣物等施暴凶器、施暴者的书面保证、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