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有一老人无子女,由侄儿王某负责照顾生活,在老人去世前,将银行内的6万多元存款赠与侄儿王某,没想到的是,当王某拿着赡养遗赠协议去银行取钱时,银行不予办理,王某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院。
松某是云南某村的村民,因为家庭困难,所以一直都没有结婚,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去世了,晚年生活过得十分凄凉。
亲戚朋友们都非常同情松某,经常给予他一些物质上的帮助,生活慢慢地有了好转。

可是好景不长,2019年12月,松某生病了,身边没有人照顾他,他行动不便,使得他的病情越来越严重。
松某的表侄儿王某不忍心看他孤苦伶仃的,于是便和松某的其他表侄儿商量,最终由王某负责照顾松某。
这件事情引起了村民小组以及村委的关注,为了更好地照顾松某,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他们的见证下,王某和松某签订了《赡养遗赠协议》,并约定自协议签订起,王某要和松某共同生活,由王某负责松某的生养死葬,松某去世后,其所有的财产除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其余的归王某所有。
2022年3月,松某去世了,王某按照协议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并办理了丧葬事宜。

后来,村民小组又和王某签订了《遗产管理协议书》,村民小组收回并管理松某的耕地和林地,约定松某的银行存款留给王某,用于料理松某的后事。
后来,王某去银行取钱,却被银行要求提供相关的公证书,还必须由松某本人来办理,可松某已经离世了,显然办理不了,于是银行便拒绝支付,王某不得已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王某表示在松某生前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赡养了松某并承担了生养死葬的费用,而松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所以银行的存款应由王某继承。
银行表示王某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是继承人资格的公证文书以及相应的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王某并没有提供,所以按照规定,银行不予办理该业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松某生前和银行已经成立了存款合同关系,去世后,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就是松某的遗产。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则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
而松某和王某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是合法的。而且王某履行了协议中规定的为松某生养死葬的义务,王某继承松某的财产合理合法。

在本案中,王某和松某签订的抚养协议。并没有办理过相关材料的公证,银行一开始拒绝支付的行为,也明显不当。
王某主张提出继承松某的存款,而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松某没有继承权,所以银行应配合办理取款业务。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你们对此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