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市民吴女士持本人身份证至某社保中心查询个人社保账户情况。

由于中心窗口无法提供完整查询信息,2月,吴女士又以写信访件方式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信访诉求,要求查询其工作以来个人缴费单位缴费的完整记录。

今年5月,社保中心作出信访答复。在答复中,社保中心将吴女士的个人缴费记录提供给本人,但是对吴女士所在单位的缴费明细却拒绝提供。

吴女士对此颇感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社保中心的信访答复。

社保中心认为,其所作出的只是信访答复,且该答复并未对吴女士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应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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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本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一、吴女士的来信申请究竟属于信访还是申请信息公开?

我们先来看最高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信访与信息公开区别的经典阐释。

(2018)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判断一个申请到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属于信访事项,不能仅凭申请人的声称,也不能仅凭申请人自己贴上一个什么样的标签,而应通过将特定申请与制度宗旨进行比对,对其实质作出认定。”

对于信访与信息公开的区别,该裁定书进一步阐述:“所谓信访,按照《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而政府信息公开则不涉及对于任何实体诉求的处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因此,本案中,吴女士虽然以写信的方式向社保中心提出书面查询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要求,但是,其申请内容只要求获取其本人和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具体信息,并不涉及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实体诉求的处理,该申请目的对应的是其知情权主张,而非利益表达、民主监督、政治参与等权利主张。

因此,这种申请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非信访,社保中心将信息公开当作信访件处理并回复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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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中心拒绝提供单位社保缴费情况合法吗?

吴女士在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中包括个人和单位缴费完整记录,但社保中心却在答复中未提供单位社保缴费情况明细。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吴女士有权查询其社保缴费记录,也有权监督单位的缴费情况,其对个人和单位缴费情况皆享有知情权。社保中心未就单位缴费金额作出答复显然不合理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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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芝提醒: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答复时,切勿迷信“信访答复不可诉”,事实上很多信访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完全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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