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士远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士远,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枣庄市山亭区人。原中共党员。原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原院长、国学院原院长、二级教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青岛。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9月2日被济宁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Z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士远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新庆、韩玉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士远及其辩护人顾铭心、杨丽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

2017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马士远利用担任曲阜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劳务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公共财物共计89.215149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用于个人日常支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马士远通过曲师大公务车平台驾驶员武某虚开租车费发票,套取科研经费4.1262万元。

2.2017年1月、2017年6月,马士远通过曲阜圣雅文化传媒中心负责人苏某先后2次虚开装订、排版等费用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共计8.798万元。

3.2017年6月、2018年1月,马士远通过曲阜市民族印务中心负责人倪某先后3次虚开打印、复印、培训等费用发票,套取科研经费、教育培训费共计8.234万元。

4.2017年7月、2018年9月,马士远通过虚列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副院长刘某1为泰山学者团队成员的方式先后2次共套取泰山学者团队津贴6万元。

5.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马士远指使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讲师钟某先后8次以虚列劳务费、泰山学者团队津贴、虚开印刷费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共计31.8288万元。

6.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马士远通过曲阜市卓越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鹿某先后9次虚开打印、复印等费用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共计11.1484万元。

7.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马士远指使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工作人员徐某1先后5次以虚列劳务费、虚开印刷费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共计19.079749万元。

二、受贿

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马士远利用担任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科研项目负责人、曲师大博士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92285万元,在招录博士研究生、申报科研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2月、4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杜某2、杜某1(杜某2父亲)所送贿赂款合计22.40055万元,为杜某2考取2016级曲师大中国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提供帮助。

2.2017年7月、2019年4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时任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讲师李某所送现金合计3.5223万元,为李某夫妇赴俄罗斯考察学习、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

3.2019年5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吴某1万元,为吴某考取曲师大2019级中国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提供帮助;2020年7月,马士远向吴某索要了4万元,为吴某参与《尚书》学研究项目提供帮助。

4.2020年4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周某所送现金4万元,承诺为周某考取曲师大2020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提供帮助。

5.2020年12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向史某索要了40万元,为史某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供帮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士远主动配合退交了全部赃款164.137999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马士远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马士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任职证明、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颜某、武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士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士远具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士远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马士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对马士远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马士远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因自己身体状况较差及家中有老人及孩子需要照顾,同时鉴于自己对教育事业的贡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顾铭心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士远的认罪态度极好,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及经过,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事后积极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家中有老人及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以及为教育界作出的贡献,请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杨丽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行为证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2、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多年在教育界的深耕及在学术界的领导地位,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以下给予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7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马士远利用担任曲阜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劳务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公共财物共计89.215149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7年1月,马士远通过曲师大公务车平台驾驶员武某虚开租车费发票,套取科研经费4.126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武某证言证实,其系曲师大公务车平台驾驶员。2017年1月,马士远让其帮忙虚开租车费发票,其找到董某,以曲阜市顺安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4.1262万元的发票交给了马士远。

证人霍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在2017年1月份,马士远曾安排其接收两笔报销的款项,其中一笔是4.1262万元,其收到后根据马士远安排转到马士远母亲王某2的账户中。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2017年1月,其安排武某虚开了4.1262万元的租车发票,将报销手续交给了霍某,后让霍某将报销的钱转到其母亲王某2的账户中。

3.书证

曲师大记账凭证及报销凭证证实,2017年1月11日,马士远报销租车费4.1262万元,该笔资金所属项目为泰山学者建设经费,收款单位为曲阜市顺安商贸有限公司,经办人为霍某。

霍某建设银行尾号4597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月12日,曲师大公户将4.1262万元转入霍某建设银行账户,当日,霍某将4.1262万元转入马士远母亲王某2农业银行账户。

(二)2017年1月、2017年6月,马士远通过曲阜圣雅文化传媒中心负责人苏某先后2次虚开装订、排版等费用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共计8.79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圣雅文化传媒中心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6月根据马士远的安排虚开打印、复印、装订费发票,后以曲阜市圣雅文化传媒中心的名义开具4.998万元、3.8万元两张发票,共计8.798万元,后将发票给了马士远,没有参与报销和转账程序。

证人霍某证言证实,在2017年1月份,马士远曾安排其接收两笔报销的款项,其中一笔是4.998万元,其收到后根据马士远安排转账至马士远母亲王某2账户中。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2017年1月,马士远通过曲阜圣雅文化传媒中心的苏某虚开了4.998万元的发票,将报销手续交给了霍某,后让霍某将报销的钱转到其母亲王某2的账户中;在2017年的6月,再次通过苏某开了3.8万元的发票,由姚雨田具体经办,曲师大将钱款直接汇到了其银行账户中。

3.书证

曲师大记账凭证及报销凭证证实,2017年1月11日、2017年6月8日,马士远报销材料彩印装订费4.998万元、排版费3.8万元。上述两笔资金所属项目为泰山学者科研经费,收款单位均为曲阜市圣雅文化传媒中心。

霍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王某2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及马士远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月11日,曲师大公户将4.998万元转入霍某建设银行账户,当日,霍某将4.998万元转入马士远母亲王某2农业银行账户;2017年6月8日,曲师大公户将3.8万元转账至马士远建设银行账户。

(三)2017年6月、2018年1月,马士远通过曲阜市民族印务中心负责人倪某先后3次虚开打印、复印、培训等费用发票,套取科研经费、教育培训费共计8.23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倪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民族印务中心负责人,2017年6月、2018年1月,根据马士远安排虚开打印、复印、培训费发票,后以曲阜市民族印务中心名义开具3.744万元、2.51万元、1.98万元三张发票,共计8.234万元。曲师大汇款后将其中3.744万元取出以现金的形式存入马士远母亲王某2的账户,剩余2.51万元、1.98万元转到沈某账户中。

证人沈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在读博士,马士远是其导师。在2018年1月份,马士远曾让其用个人银行卡接受了2.51万元、1.98万元两笔钱,并根据马士远的安排将其中1.98万元取现后交给了马士远,剩余2.51万元于2018年2月2日转账至马士远银行账户。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2017年6月及2018年1月,马士远通过曲阜市民族印务中心的倪某以打印、复印费用名义虚开了三次发票,金额分别是3.744万元、1.98万元、2.51万元,共计8.234万元,并在曲师大其所负责的科研项目及培训费中予以报销,并将钱款据为己有。

3.书证

曲师大记账凭证及报销凭证证实,2017年6月27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1月29日,马士远分多笔报销打印费3.744万元、1.98万元、2.51万元,其中1.98万元、2.51万元所属项目为泰山学者科研经费。收款单位均为曲阜市民族印务中心,3.74万元及2.51万元经办人为姚雨田,1.98万元经办人为倪某。

曲阜市民族印务中心公户银行交易明细、倪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及沈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6月28日、2018年1月30日,曲师大公户将3.744万元、3.038万元转账至曲阜市民族印务中心公户;2018年1月25日将2.74051万元转账至倪某建设银行。倪某于2017年6月30日将3.744万元通过柜台存款存入马士远母亲王某2农业银行账户;将1.98万元及2.51万元转至沈某建设银行账户。2018年1月27日沈某取现1.98万元给马士远,2018年2月2日沈某将2.51万元转账至马士远建设银行账户。

(四)2017年7月、2018年9月,马士远通过虚列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副院长刘某1为泰山学者团队成员的方式先后2次共套取泰山学者团队津贴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副院长。2015年11月份,马士远申请儒学泰山学者称号时将其作为成员上报,刘某1未实际参与该团队工作,后在2017年、2018年马士远以其名义分别套取了泰山学者团队津贴3万元、3万元,共计6万元,其在收到钱款后根据马士远安排转到了马士远银行账户。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2016年以来马士远负责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三个,横向项目两个及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项目。其中纵向项目的科研经费来自于中央和山东省财政拨款,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来源于曲师大的科研创收,泰山学者项目经费来源于山东省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经费都会打到曲师大账户,由曲师大负责管理、监督,其作为曲师大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报销时需要其签字及加盖二级主管单位的公章后到学校财务处报账。在2017年、2018年两次曾以刘某1的名义套取了泰山学者团队津贴3万元、3万元,共计6万元,刘某1只是泰山学者团队的形式成员没有实际参与科研工作,不应当获得该津贴,曲师大将津贴转给刘某1后其让刘某1将钱款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据为己有。

3.书证

曲师大记账凭证及报销凭证证实,2017年7月12日、2018年9月11日,马士远发放泰山学者团队津贴10万元、5万元,上述两笔所属项目均为泰山学者团队经费,经办人均为姚雨田。

刘某1建设银行尾号8771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7月13日、2018年9月12日,曲师大公户将3万元、3万元转入刘某1建设银行账户,2017年7月13日、2018年9月13日刘某1将上述款项共计6万元转账至马士远建设银行账户。

(五)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马士远指使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讲师钟某先后8次以虚列劳务费、泰山学者团队津贴、虚开印刷费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共计31.828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讲师,马士远是其硕士研究生导师,也是马士远的学术助手。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马士远安排其从马士远负责的科研项目中套取费用,其中以虚列学生劳务费的名义套取了12.85万元,转给了马士远12.35万元,以租车费、打印费的名义通过曲阜市儒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套取了2.354万元、以印刷费的名义通过曲阜市卓越印务公司套取了2.1248万元,以虚列泰山学者津贴的名义分两次套取了15万元(其中抵扣了马士远向钟某、徐某1的9万元借款),以上共计31.828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取现的形式给了马士远。

证人徐某1证实,其系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教师,马士远是其博士研究生导师,也是马士远的学术助手。2020年8月收到曲阜师范大学公户转账3万元,是马士远安排钟某在取的费用。分别以马士远名义申报3万元,以钟某名义申报6万元,以其名义申报3万元,共计12万元。这笔钱未转账至马士远账户,用于抵偿马士远之前向其借款的一部分。

证人颜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儒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7年11月份,马士远让其以打印费、租车费的名义虚开了三张发票,金额分别是8790元、8180元、6570元,共计2.354万元,并无实际消费,只是提供给马士远用于报销用。

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系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在读研究生,马士远是其导师,其没有参与导师马士远的科研项目,钟某、徐某1以张某1劳务费的名义分别套取了2000元、3000元,收到曲师大的转款后即转给了钟某、徐某1,不清楚款项的性质及去向。

另外有证人宁某、刘某2等14名马士远学生的证言,证实内容与张某1证言中套取劳务费的过程一致,与钟某的陈述、相关转账记录相互印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钟某是其硕士研究生及学术助手,主要是负责日常工作的推进管理和相关科研经费的报账。从2017年12月份开始,其安排钟某以虚列学生劳务费、泰山学者团队津贴和租车费、打印复印装订费的方式在其主持的科研项目中套取科研经费31.8288万元,钟某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取现的方式给其,被其用于平时的日常消费。

3.书证

曲师大记账凭证及报销凭证证实,2017年12月5日,马士远报销租车费、打印费2.354万元,2020年8月20日报销打印装订费三笔,共计2.1248万元。上述款项领款人为钟某。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3日,马士远发放宁某、刘某2等人劳务费合计4万元、3.2万元、1.95万元。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1日,钟某发放刘某2、姜丽霞等人劳务费共计3.7万元。经办人为钟某。

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钟某通过马士远的15名学生分四次共计套取12.85万元,实际转给马士远12.35万元,认定马士远实际贪污数额为12.35万元。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1日,马士远发放泰山学者团队津贴6万元、12万元。

马士远、钟某、徐某1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2月7日,曲师大公户将2.354万元转入钟某账户,钟某转账马士远母亲王某2账户失败,后将2.354万元取现交给马士远。2020年7月13日,曲师大公户转至马士远、钟某、徐某13人泰山学者团队津贴共计9万元,后钟某、徐某1分别取款3万元现金,将6万元现金交给马士远。2020年8月12日,曲师大公户转至马士远、钟某、徐某13人泰山学者团队津贴共计12万元。

曲阜市卓越印务有限公司公户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8月24日,曲师大公户转账至卓越印务2.1248万元,同日,卓越印务扣除税点将2万元转给钟某建行账户,同日,钟某通过微信将2万元转给马士远。

宁某、刘某2等学生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12日,曲师大公户向宁某、刘某2、侯张岭等学生的账户转账共计12.35万元,后上述学生将劳务费转至钟某账户,钟某又将劳务费12.35万元转账至马士远账户。

(六)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马士远通过曲阜市卓越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鹿某先后9次虚开打印、复印等费用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共计11.148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鹿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卓越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打印、复印等业务,2018年和2020年根据马士远安排以打印、复印、装订费名义虚开了11.1484万元的发票,在曲师大报销后转给了马士远。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的供述证实,鹿某是曲阜市卓越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因该公司承接了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的不少印刷业务。其分别于2018年、2020年以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的名义找鹿某虚开了8.4999万元、2.6485万元共计11.1484万元的发票套取了泰山学者建设经费等其负责的项目经费用以购买房产等个人使用。

3.书证

曲师大记账凭证及报销凭证证实,马士远分别于2018年4月12日至2020年12月7日,多次报销打印、复印费、装订费共计11.1484万元。以上凭证收款单位均为曲阜市卓越印务有限公司。

曲阜市卓越印务有限公司公户交易明细、鹿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马士远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12月8日,曲师大公户向曲阜市卓越印务有限公司公户共计转账12.73696万元。鹿某将8.4999万元转至马士远微信账户;于2020年12月9日将2.5万元(7865元、8865元、9755元三笔减去税款1485元后)转至马士远建设银行账户。

(七)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马士远指使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工作人员徐某1先后5次以虚列劳务费、虚开印刷费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共计19.07974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其是马士远的学生,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马士远安排其从马士远负责的科研项目中套取费用,其以虚列学生劳务费的名义套取了10.285249万元,实际转给马士远9.758249万元(除焦丹荷5000元外),通过武某以虚报租车费、印刷费的名义套取了8.8215万元,转给了马士远8.8215万元,以上共计转给马士远套取的科研经费19.079749万元。

证人武某证言证实,2020年10月,徐某1让武某虚开租车费、打印费发票,武某找到董某,董某以其经营的曲阜市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了租车费、打印费发票共计4.6712万元,曲师大将相应款项打给董某的公司后,董某将4.6712万元转给了武某,武某转给了徐某1。在2020年12月,武某再次受徐某1委托采用上述手段让董某、孔某经营的公司虚开了4.1503万元的印刷费发票,曲师大将相应款项付款后,武某均转给了徐某1。

另有董某、孔某的证言,与武某的证实内容一致。

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系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在读研究生,导师是马士远,其没有参与导师马士远的科研项目,钟某、徐某1以张某1劳务费的名义分别套取2000元、3000元,其收到曲师大的转款后即转给了钟某、徐某1,不清楚款项的性质及去向。

另外有宁某、刘某2等14名马士远的学生证言,均证实马士远以其名义套取劳务费的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徐某1是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讲师,也是其博士研究生兼学术助手,从2020年10月份开始安排徐某1以虚列学生劳务费、租车费、打印费的方式在其主持的科研项目中套取科研经费19.079749万元,徐某1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了其,用于平时的日常消费。

3.书证

曲师大记账凭证及报销凭证证实,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3月15日,马士远以曲阜市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曲阜市彩华印务有限公司、曲阜市隆跃商贸有限公司、曲阜市智辉印刷厂出具的发票分多笔报销租车费、打印费、印刷费、劳务费共计19.079749万元。

曲阜市盈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曲阜市彩华印务有限公司、曲阜市隆跃商贸有限公司及曲阜市智辉印刷厂公户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10月21日,曲师大公户转账至盈通汽车、彩华印务、隆跃商贸六笔费用,共计4.6712万元;于2020年12月7日转账至曲阜市彩华印务有限公司公户1.3557万元;于2020年12月16日,转账至智辉印刷厂公户1.47765万元;于2020年12月24日,转账至隆跃商贸公户1.31695万元。

董某济宁银行交易明细、武某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徐某1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徐某1微信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25日,董某向武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8215万元,武某将4.6712万元转至徐某1微信,将4.1503万元转至徐某1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11月3日,徐某1将4万元转至马士远微信账户,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25日徐某1将4.8215万元转至马士远建设银行账户。

刘某2、侯张岭、宁某等人银行交易明细及徐某1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12月14日,曲师大公户分别转账刘某2、侯张岭等8名学生劳务费每人3000元,共计2.4万元;同日,8名学生将劳务费转账至徐某1支付宝,徐某1当日将2.4万元劳务费转账至马士远支付宝。2021年1月26日,曲师大公户转账侯张岭、刘某2、赵性杰等14名学生劳务费共计4.9万元;同日,除焦丹荷5000元外,其余13名学生将劳务费转账至徐某1支付宝,徐某1当日将4.4万元劳务费通过建设银行转账至马士远建设银行账户。2021年3月18日,曲师大公户转账宁某、刘某2、侯张岭等6名学生劳务费共计2.985249万元;同日,6名学生将劳务费转账至徐某1支付宝,徐某1于2021年3月19日将2.958249万元(因转账时操作失误导致少转270元)劳务费转账至马士远银行账户。

另有,曲阜师范大学《曲师大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国家社科项目申报流程、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科研经费报销规定、孔子文化研究院演变过程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马士远利用担任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科研项目负责人、曲师大博士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92285万元,在招录博士研究生、申报科研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2016年2月、4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杜某2、杜某1(杜某2父亲)所送贿赂款合计22.40055万元,为杜某2考取2016级曲师大中国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杜某1证言证实,其系杜某2的父亲,为帮助儿子杜某2考取曲阜师范大学教授马士远的博士研究生,2016年春节前其安排妻子徐某2将20万元存入杜某2尾号为2730建设银行账户中,杜某2在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办公室将该卡当面交给了马士远。考前一个月,其又安排妻子徐某2将10万元存入杜某2尾号为8706的建设银行账户,杜某2在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办公室当面将银行卡赠与马士远。后马士远为杜某2考取博士提供帮助,最终杜某2得以录取博士研究生。

证人杜某2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前、2016年4月,其分两次办理了两张建设银行卡,其母亲向该两个账户内存入资金共计30万,其当面交给了马士远,马士远收下银行卡后帮助其顺利通过考试,成为马士远2016级博士研究生。其将两张建设银行账户均绑定自己的支付宝并开通网银,其转入支付宝及个人消费支出共计7.603079万元,马士远实际使用22.40055万元。

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教授。2016年博士研究生复试时,马士远示意说给杜某2照顾一下,最终杜某2得以录取。

另有证人徐某2、杜某3证言相佐证,足以认定。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其在2016年曲阜师范大学儒家文献研究专业博士研究生招考过程中,利用担任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面试专家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春节前和4月份,分两次收受了杜某1送的两张建设银行卡,并从该卡内支出共计22.40055万元,并接受杜某1的请托,为杜某2考取2016年曲阜师范大学儒家文献学博士研究生提供帮助,最终杜某2得以录取。

3.书证

杜某2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表、2016年攻读博士研究生录取登记表、专家推荐书、身份证复印件、2015-2018年马士远博士研究生报名信息证实,2015、2016年杜某2均报考曲阜师范大学马士远教授博士研究生,于2016年被录取。

曲阜师范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2015、2016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专业目录、参考书目、历史文化学院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研究生情况说明、2015-2017年中国史博士面试小组名单、关于马士远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情况说明证实,曲阜师范大学中国史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笔试中的文献学方向专业课由马士远命题;复试环节由复试领导小组负责命题和评定考试成绩,马士远为复试领导小组成员。

杜某2淘宝交易记录证实,杜某2名下已行贿给马士远的尾号为2730的建设银行账户,杜某2也曾通过网上银行使用并购买商品。

徐某2、杜某2建设银行流水、杜某22016-2017年支付宝交易流水证实,2016年2月1日,徐某2向儿子杜某2尾号2730建行账户内转入20万元,同日杜某2使用该笔资金转至其支付宝2万元,此后马士远使用该账户转出三笔资金共计14.8799万元,其还取现五次,每次5000元、手续费25元;另有消费一次54元,共计9笔交易共计17.4023万元。2016年4月22日,徐某2收到徐博文借款6万元,于4月24日将7万元资金分两笔汇入杜某2尾号8706的建设银行账户。2016年5月23日,马士远使用该卡转款4.99万元,手续费15元,消费一次67.5元,共计实际使用该卡内金额4.99825万元。以上两张银行卡马士远实际使用22.40055万元。

(二)2017年7月、2019年4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时任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讲师李某所送现金合计3.5223万元,为李某夫妇赴俄罗斯考察学习、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曾系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教师。2017年其和妻子杨文艳公派至俄罗斯考察学习,为获得下一次出国学习机会,2017年7月份,将其报销的差旅费2.5223万元送给马士远,马士远承诺下次机会为其尽力争取。2019年1月,其向学院提交离职申请并告知院长马士远,马士远一直未启动调动程序,直到2019年4月,其将1万元现金送给马士远,马士远接受并帮助其完成了离职调动手续。

2.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2017年接受李某、杨文艳夫妇请托,同意二人去俄罗斯考察学习,李某夫妇回国后,2017年7月,李某将其报销所得差旅费2.5223万元现金送给其,其接受并承诺为李某夫妇下次赴俄学术考察提供便利。2019年4月,李某申请调离工作岗位,将1万元现金送给其。其接受请托后为二人办理离职调动手续提供帮助,最终使得二人顺利调离工作岗位。

3.书证

李某、杨文艳任职简历、劳动合同、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电子邮件截图证实,李某、杨文艳2015年7月15日入职曲阜师范大学任讲师,2019年4月25日调至延安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印发《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俄罗斯国立人文大学孔子学院邀请函、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差旅费报销表、Z00155号记账凭证、付款通知单、情况说明等证实李某、杨文艳应邀于2017年4月28日至6月27日赴俄考察学习,回国后,报销差旅费2.5223万元、书报杂志费用2944元。出国审批表及报销单中均有马士远签字同意并加盖孔子文化研究院印章。

曲阜师范大学教师调离手续流程、李某、杨文艳工作调动申请、延安大学教职工商调函、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纪要证实,2019年1月26日延安大学向曲阜师范大学发来商调函,1月29日李某、杨文艳申请调回陕西工作,申请手续经马士远签字同意后上报,4月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李某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证实,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李某尾号为3496的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显示,李某曾分五次取现共计2.5223万元。

(三)2019年5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吴某1万元,为吴某考取曲师大2019级中国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提供帮助;2020年7月,马士远向吴某索要4万元,为吴某参与《尚书》学研究项目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在备考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在职博士期间,2019年5月21日通过微信转给马士远1万元,马士远接受请托后为其提供帮助,其顺利通过了曲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的笔试和复试,但最终选择了上海师范大学读博。2020年6月,其与马士远联系,申请参与马士远已获得国家社科项目立项的《尚书》项目研究,马士远同意并在合同签订前向其索要4万元,转入钟某账户。

证人钟某证言证实,2020年6月底、7月初,其按照马士远的要求,让吴某转帐4万元到其账户,钱款到帐后,将该笔钱款转到宁某银行账户。

证人宁某证言证实,其名下尾号为0860的工商银行卡是2019年3月,按照导师马士远的要求办理的,办完之后就交给了马士远。

2.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吴某想要考取该专业博士研究生,2019年5月跟其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万元,其为吴洋考取博士提供帮助,最终吴某被曲师大录取,但因吴某同时考上上海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最终去了上海师范大学。

2020年7月,其接受吴某的请托,从《尚书》项目中设立一个横向课题交给吴某研究,让吴某向其指定的钟某账户转账4万元。

3.书证

曲阜师范大学2018、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学院-孔子文化研究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科研成绩评定标准、中国史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办法、关于马士远招收博士研究生情况说明证实,吴某相继报考马士远2018、2019级博士研究生,最终录取人均没有吴某。

上海健康医学院在职证明、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任名单、技术咨询合同、拨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经费的说明等证实,2020年7月5日,甲方曲阜师范大学与乙方上海健康医学院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开展《一切经因义》引用《尚书》等古籍专题研究,咨询费用4万元,委托代理人马士远、吴某,经审核予以登记。该笔项目经费由曲阜师范大学转至上海健康医学院账户,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报销支取。

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交易信息证实,2019年5月21日吴某微信向马士远转账1万元;2020年7月4日,吴某尾号为3997的建设银行账户贷款后支取4万元;2021年8月22日马士远使用其尾号为0306的银行账户向吴某尾号为8537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并短信告知吴某。

(四)2020年4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周某所送现金4万元,承诺为周某考取曲师大2020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3、周某证言证实,周某为考取曲师大汉语国际教育博士,2020年4月,两人将4万元现金送到马士远办公室,希望马士远为周某考博提供帮助,马士远将该钱款收下,后期对周某进行了指导并告知注意事项。

2.被告人马士远的供述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2019年、2020年曲师大招收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时任专家组成员,2020年4月,刘某3、周某夫妇将4万元现金送给其请其帮忙,其承诺在2020年博士研究生复试时为周某提供帮助,后周某未进入复试环节。

3.书证

曲阜师范大学2020、2021年全日制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工作方案、文学院2020年、2021年招收攻读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2020年博士报名及录取情况、2021年博士报名及录取情况、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博士招生考试工作复试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调换说明、情况说明、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名单证实,2020年马士远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博士招生考试工作复试专家组成员。

(五)2020年12月,马士远利用职务便利,以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项目协调评审为由向史某索要了40万元,为史某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师范大学特聘教授。2019年5月份,其与曲师大签订合同成为了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特聘教授,2020年8月,其请马士远为其以曲师大的名义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项目提供帮助,马士远接受其请托并提供帮助,进入评审阶段后,马士远以协调评审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其索要40万元,其考虑到申报该课题仍需马士远的帮助,便将40万元按照马士远的要求汇入宁某账户,后马士远告知其申报的冷门课题没有通过。马士远得知济宁高新区纪委监委找其谈话后,马士远为掩盖事实让其称40万元为借款,伪造了借款的聊天记录并退还13万元。

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史某申报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的团队研究项目时,马士远安排其协助完成申报书打印、修改、提交等工作,此外,马士远在该项目审批、专家团队组建方面均提供了帮助。

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曾系北京线装书局员工。2020年12月马士远与其联系,称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申报了一个国家社科项目到了评审阶段,希望其帮忙找关系,并通过宁某转给其20万元,但其没有能力为马士远提供帮助。2021年4月,该项目落选后,其将20万元现金退还给马士远。

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系刘某4之妻。2021年12月1日,其收到宁某转账20万元,其听丈夫刘某4说是朋友用于周转的资金,其取现后交给刘某4,不清楚资金用途。

证人宁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2020年12月马士远让其把其建设银行账户发给他,有笔钱需要其帮忙接收一下,随后其收到史某转来40万元。随后,其按照马士远的指示,将20万元汇给张某2,剩余20万元转至马士远账户。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士远供述证实,其任曲师大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期间,接受曲师大特聘教授史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史某为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项目申报的过程中安排徐某1为史某提供帮助,之后以协调评审名义向史某索取40万元,后史某将40万元转入其指定的宁某账户,其中20万元用于其购置青岛房产,另20万元安排宁某转至刘某4妻子张某2账户,假意让刘某4协调评审事宜,其预料到评审未通过,最终刘某4将该笔钱款返还,马士远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

3.书证

曲阜师范大学特聘教师聘用合同证实,2019年5月16日,史某与曲阜师范大学签订合同,成为曲师大特聘教授。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申报公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孔子文化研究院群信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申请书、史某与徐某1聊天记录、学术团队项目立项名单公布证实,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申报公告发布后,科研秘书徐某1在教师群中发布信息动员,特聘教师史某积极申报该项目,后期与徐某1就课题申报、初稿修改等沟通情况,但最终未通过评审。

史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记录、张某2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2020年12月1日,史某向宁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同日,宁某将其中20万元转至张某2账户;张某2账户于12月1日、12月3日分别取现12万元、9万元。

宁某建行交易明细与马士远建行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12月25日,宁某建行账户向马士远建行账户转账20万元。同日,马士远该账户汇入青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32.909518万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补交协议、记账凭证等证实,2020年12月25日,马士远以92.917818万元的价格在即墨市购买房产一套,首付款27.917818万元,2021年1月27日缴清尾款。2020年11月7日,马士远之妻焦丹荷以374.8444万元的价格购买即墨市房产一套,约定分期付款,首付款37.4844万元。

另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实,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士远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立案情况、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同上述证据相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士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列劳务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资金,用于个人支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士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士远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士远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士远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士远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士远作为国学文化传播者,文化知识的传授者,本应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却在追逐名利和物质生活中迷失自我,坠入犯罪深渊。究其原因,是丧失理想信念、放松自我约束所致。学术探索无止境,纪律法规有底线,希望被告人能够从本案中吸取深刻教训,以此为戒,在自我改造的过程中,认真反思,悔过自新,不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士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马士远受贿的违法所得74.9228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的违法所得89.215149万元,退还曲阜师范大学。

审 判 长  孟 伟

审 判 员  高雅倩

人民陪审员  杨汝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陶 珊

书 记 员  李茜梦

来源: 桃花源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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