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离职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能否予以调整?

「法律解答」

肯定说:法律平等的保护法律关系的任一方,离职协议属于合同,故劳动关系双方均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

否定说:用人单位处于劳动关系有优势的一方,劳动合同或离职协议通常基于用人单位的主持之下,以用人单位提出为基础,劳动者并没有协商权,属于用人单位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故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不予支持。

大多数观点认为可以调整,认为离职协议应当受到合同编的调整。违约金的作用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可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协议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16日达成的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智某公司客观上的确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依法应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高某荣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违约金的金额,考虑到协议签订当日智某公司已向高某荣支付了协议约定50%的钱款。另外,结合智某公司延迟付款的期间以及给高某荣造成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智某公司辩称违约金20,000元应属合理,并无不当,故关于违约金的金额,一审法院采纳智某公司的意见,确定由智某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0元。[1]

深圳中院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于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认为过高的也可以予以调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九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事先就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高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或违约金的,该约定有效。   当事人主张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或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调整。

[1]参考,(2022)沪01民终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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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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