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3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2013年8月至2019年2月大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2019年2月27日被邢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5日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年6月27日执行拘留,同年7月4日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职检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予以受理立案,因案情复杂,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0年1月20日原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职检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书追加起诉被告人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2020年8月7日以邢县检职检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滥用职权罪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银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等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中止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犯罪
1、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1等人(另案处理)先后在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石家庄市等处经营四家赌场。被告人郝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默许刘某1等人在辖区内开设赌场,在赌场经营期间每月收受刘某11万元或2万元,共计4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及车辆维护、父亲住院花费、借给朋友及吃饭送礼等家庭个人开支。
2、2014年9月,石家庄市平山县强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在平山注册成立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真枪实弹)有限公司。在办理该公司审批及验收手续过程中,韩某请求郝某某予以帮忙协调,郝某某先是向主管此事的石家庄市副支队长武某了解有关政策,后再验收时向吴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为表示感谢,2017年4月,韩某送给郝某某一张银行卡(内存10万元),郝某某将该款陆续用于其父亲住院期间开支,2017年11月,韩某趁郝某某陪其母亲在海南万宁市休养之机,送给其现金5万元,郝某某将该款用于在海南费用支出。
3、2014年,被告人郝某某向石家庄市平山县强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提出,其司机安某是石家庄市行动大队的协勤,月工资仅一千多元,希望韩某每月再给安某发放2000元,韩某表示同意。之后,郝某某向韩某提供了安某个人银行卡号。2014年8月到2018年8月,韩某安排其妻子檀某每月向该银行卡转入2500元,共计转款12.25万元。安某将该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刘某1与卢某等人(另案处理)自2011年在石家庄市开设赌场开始,至2018年10月31日在江西大厦开设赌场被查期间,卢某、刘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共有27443张银行卡参与赌场内专用pos机交易,上述赌场中查实的涉赌资金合计25.8493亿元,非法获利5.0306亿元。
被告人郝某某身为石家庄市副支队长兼行动大队大队长,明知刘某1等人在开设赌场,收受刘某1钱财后,不进行打击,放任纵容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公安职责,致使刘某1、卢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开设赌场未被查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身为石家庄市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兼行动大队大队长,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刘某1、卢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开设赌场未被查处,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亲属已经代为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某辩解称,对指控其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认可,指控其该履行职责不履行不成立,其没有检查管理的职能,只有打击的职能,没有包庇他们的行为,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消息和情报。关于受贿罪的指控,对韩某送给其的15万元,数额没有异议,但因两家关系很好,是朋友之间给的钱,不是受贿。韩某给安某的工资,对数额没有异议,对定性有异议,最多算违纪,不构成犯罪。对刘某1给其送的45万元数额和定性没有异议,对该部分的指控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指控被告人郝某某“安排韩某给安某发放工资12.25万元”、“收受韩某15万元”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1、关于安排韩某给安某发放工资问题,韩某在2014年没有请托郝某某事项,安某不是郝某某的司机,二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特定关系人,郝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关于收受韩某15万元问题,郝某某收受15万元和办理申请射击场手续没有任何关系。时间上、职务上没有关联性,审批验收均不是郝某某职权范围。郝某某打招呼的行为似乎符合第三百八十八条间接受贿,但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收受时间为射击场获批后近三年的时间。3、关于指控被告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问题。行贿人刘某1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裁判文书尚未生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某1行贿的目的仅为了开设赌场,仅赌博和开设赌场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明确被告人是否具有“包庇”或者“纵容”的行为,不能因为接受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贿赂为依据而定罪,更不能因一个受贿行为,追究两个罪名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应当提交具体的“包庇”或者“纵容”的行为事件和证据,而不能泛泛指控。4、被告人在职期间工作积极,多次立功受奖,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1、被告人郝某某自2013年8月至2019年2月任石家庄市副支队长兼行动队队长,负有查处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的职责。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1等人先后在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石家庄市等处经营四家赌场。被告人郝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默许刘某1等人在辖区内开设赌场,在赌场经营期间每月收受刘某11万元或2万元现金,共计4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及车辆维护、父亲住院花费、借给朋友及吃饭送礼等家庭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由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其从2013年至今大队长。其岗位职责是,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和10种行政案件的侦破及指导工作,刑事案件开设赌场归其管辖,行政案件的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其负责。刘某1第一次给其送钱是在2015年8月份,刘某1先通过电话和其联系,约好见面后,然后他开他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到石家庄市公安局西边中石化加油站附近,其从单位出来上他车上,刘某1递给其一个纸袋子,里面放了两条中华烟,一个信封(回单位后,发现信封里是1万元现金)。刘某1跟其说,想在交叉口附近开一家小场子,实际是赌博游戏厅,里面放两台捕鱼机,不让外面人玩,希望其这里能照顾着点,别去打击他们,让其多费点心,其就表示你关着门弄,小心点,被人举报了谁也保不住你,刘某1说行。其就告诉他,形势紧的时候其让他关停就得关停,刘某1答应,并说只要开着每个月都会过来看其。后来刘某1从2015年8月起至2018年10月止,中间有间隔,不是每个月都给,一共送给其45万元人民币。2015年8、9、10、11月,送了4个月,每个月送1万元,一共是4万元;2016年上半年2、3、4、5、6月,送了5个月,每个月送1万元,这是5万元,下半年7、8、9、10、11月,送了5个月,每个月送2万元,这是10万元,2016年全年送了15万元;2017年上半年1月份春节前,送了我2万元,3、4、5、6月,送了4个月,每个月1万元,上半年送了6万元,下半年7、8、9、10、11、12月,送了6个月,每个月2万元,下半年送了12万元,2017年全年送了18万元;2018年2月份春节前,送了一次2万元,7、8、10月,送了3个月,每个月送2万元,2018年一共送了8万元。这样从2015年8月到2018年10月,刘某1一共给其送了45万元人民币。送钱主要在两个地方,一个是石家庄市公安局西侧出入境管理处与中石化加油站中间路边,再一个就是其住的丽都河畔小区门口。刘某1每次送钱,都是他先用电话、短信或者微信联系好之后,基本上都是在他车上。收到的钱用于购买汽车及车辆维护、父亲住院花费、借给朋友及吃饭送礼等家庭个人开支。刘某1开过的赌博游戏厅第一个是石家庄市新华路和友谊北大街交叉口附近,第二个是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煤机厂院内,这个场子刘某1对其说过,说新华路和友谊北大街交叉口的场子不干了,把场子换到煤机街,让其多操心,时间大概是2016年初,记得有人举报过煤机街有赌场,其派行动队的人和长安公安分局的人一起去了,结果没找到地方。2018年7月8日晚上刘某1给其送2万元现金时说,江西大厦赌场开业了,以后还要其多费心。期间其没有带队去打过他的场子。因为其是石家庄市的副支队长主管行动队,涉黄涉毒犯罪归其打击,刘某1是开赌场的,所以要给其送钱。其是根据群众举报和领导安排才派人进行查处、打击,不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刘某1开设的赌场在其任职期间接到过两次群众举报,其派人去打击了,但是没有发现赌博现场。刘某1开设的赌场其没有想到弄这么大的场子,涉赌资金这么庞大,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影响。
2、证人刘某1证言,其相当于是吴迪的跟班,吴迪经营比较多,有地产、医院、酒店、咖啡厅、夜总会等。其就是负责石家庄市的四个赌博游戏厅维护外围关系。最早经营的是燕华赌博游戏厅,位于交叉口,经营时间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10日;第二个是煤机厂赌博游戏厅,位于交叉口,经营时间从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第三个是“九二”赌博游戏厅,位于头,东郊民巷小区底商二楼,经营时间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10日,这个游戏厅是个备用厅;第四个是江西大厦赌博游戏厅,位于九中街和市,经营时间是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31日被查。吴迪和郝某某认识,燕华赌博游戏厅开业前,吴迪让其和时任石家庄市副支队长郝某某联系一下,意思是告知他赌博游戏厅要开业,希望他多关照,并给他送礼。第一次是在石家庄市公安局门口西边中石化加油站附近,在其车上见面,其说游戏厅装修好了,马上要开业,领导(吴迪)让其过来看看你,因为里面有赌博机,你多费心。郝某某就说形势好的时候就开,形势紧张的时候就停,多注意安全。然后其就从车内拿出一个纸袋子,里面有香烟和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有一整把百元票面的人民币现金一万元,就递给郝某某了,郝某某接过后说你们小心点,形势好的时候就开,形势紧的时候就停停,多注意安全。其对他说,以后每个月会来看看他,意思是每个月给他送好处费,让他多操心吧,他说行,然后他就下车走了。2015年8至11月,每个月10号左右送给他1万元,12月没有送,一共送了4万元;2016年上半年2到6月份,5个月,每次1万元,一共送了5万元;下半年7月到11月,5个月,每月2万元,一共送了10万元(2016年1月和12月没有送),因为游戏厅开了一年多了,效益比较稳定,老板安排让其每个月给他送2万;2017年上半年1月春节前给他送了2万元,2月份没送,3月到6月,给他送了4次,5月份送的是2万元,其他月份送的是1万元,上半年送了7万元;2017年下半年,7到12月份,6个月,每个月2万元,下半年送了12万元,其中9月份的2万元是他父亲去世时,上的礼金;2018年2月份春节前,送过一次2万元,7月,8月,10月,各送一次,每次2万元,2018年共送8万元。一共送了46万元。送钱大部分都在石家庄市公安局门口西侧出入境管理处和中石化加油站路段,后来熟悉之后,去他位于新华区门口见面,基本上都是在这两个地方给他。因为郝某某是石家庄市副支队长,主管行动队工作,是查处赌博游戏厅的主要部门,给他送钱就是为了保证赌博游戏厅能够稳定经营,不被查处打击,2015年到2018年石家庄市公安局没有去其开的赌博游戏厅进行过查处,直到2018年10月31日被河北省公安厅组织邢台警力突然查处,郝某某没有到其赌博游戏厅查处过,他们治安支队行动队不去查处其赌博游戏厅就是一种帮助,因为经营赌博游戏厅是违法的,另外有大检查或者大形势比较紧张时,会通知其让赌博游戏厅暂停一段时间。送钱都是老板吴迪安排的,从赌博游戏厅营业收入中出。其经营四个赌博游戏厅的位置在其向郝某某送礼的时候都告诉了他,因为必须告知他,如果不告知他,他以为是别人的,可能被他带人打掉,这也是给他送钱的目的,煤机厂、“九二”赌博游戏厅地址都告诉过郝某某。
3、证人卢某证言,其经营赌场有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2004年开始经营赌博机,后来在石家庄燕华大厦五楼经营赌博游戏厅,当时吴迪也经营赌博游戏厅,2012年的时候,石家庄市赌博游戏厅相互举报,受到公安机关查处,就都关停了。2014年的时候,吴迪对其说赌博游戏厅可以经营了,并介绍其和刘某1认识,商量合伙开赌博游戏厅。后来刘某1在新华区交叉口找了一个地方,叫友谊大街店,有的客人称该处为“燕华”,其和刘某1各出资20万元,作为租房、装修费用。从2015年8月份开始营业,一直干到2018年1月份左右。其负责赌场日常经营,刘某1负责外围关系,赌场不是一般人能干的,公安没有关系的话,天天查,也干不了,如果公安查,能提前得到消息,所以平时他的花钱,把公安等相关关系维护好。外围关系的费用,刘某1说多少就多少。除了这个游戏厅以外,2015年11月份左右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附近的煤机厂院内又开了一家赌博游戏厅,叫煤机厂店,一直经营到2018年1月份左右。2016年底,在新华区头东焦民巷小区底商二楼又开了一家,是刘某1他们自己开的。2018年6月份,在新华区九中街和市庄路江西大厦酒店地下室又开了一家赌博游戏厅,经营到2018年10月31日被查处。赌场电子账显示的收入是赌场的毛收入,外围费用是指给刘某1让他打点外围关系的费用。
4、证人朱某证言,2012年秋天的时候,其通过一个朋友介绍到石家庄个赌场上班,任经理负责管理服务员和保安点名,过了一段知道老板是卢某,断断续续干了不到一年。2015年卢某联系其说他又在石家庄市交叉口开了一个新的赌场,让其过去当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其就过去了。在此期间,卢某还让其到石家庄市个赌场当经理,干了5个月左右,又回到友谊大街赌场,一直到2017年该店关门。12月份的时候,卢某又让其到石家庄市的一个赌场上班,这个赌场叫“九二”,后来又搬到广安交叉口的一个写字楼一层,这个赌场叫“九一”,经营了几天又搬到江西大厦负一层,后来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又在“九二”和江西大厦之间搬了好几回,直到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认识刘某1,是赌场老板之一,卢某说如果有警察来查就让其给刘某1打电话。其给刘某1打过两三次电话,刘某1让其先把赌场关了,让赌场人员从后门先走。赌场刚开始每月盈利一二百万元,2017年经营好点每月有三四百万元,最多的时候每月七八百万元。
5、证人安某证言,其是郝某某的司机,郝某某昵称“梧桐”的微信号是其帮他注册的。
6、证人李某1证言,其是石家庄市行动大队内勤,郝某某“行千里路,看几本书”微信号是其帮他注册的。
7、郝某某和刘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刘某1向郝某某送好处费之前二人的联系情况,被告人郝某某和刘某1均予以认可,同二人的供述和证言相吻合。
8、江西大厦赌场2018年6、7、8、9月份月报表,煤机厂赌场2015年10月至12月、2016年、2017年、2018年1月份报表、营业明细表,“燕华”赌场(交叉口)2015年8月至12月、2016年、2017年、2018年1月报表、营业明细表,证实了上述赌场的经营收支情况,经营数额巨大,支出中包含外围费用。
9、被告人父亲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证实被告人父亲2015年至2017年住院治疗情况。(调查卷三第149-196页、调查第四卷)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2014年9月,石家庄市平山县强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在平山注册成立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真枪实弹)有限公司。在办理该公司审批及验收手续过程中,韩某请求郝某某予以帮忙协调,郝某某先是向主管此事的石家庄市副支队长武某了解有关政策,后再验收时向吴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为表示感谢,2017年4月,韩某送给郝某某一张银行卡(内存10万元),郝某某将该款陆续用于其父亲住院期间开支,2017年11月,韩某趁郝某某陪其母亲在海南万宁市休养之机,送给其现金5万元,郝某某将该款用于在海南费用支出。
上述事实,由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韩某是石家庄市平山县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老板,其和他是很好的朋友。2015年下半年,其在石家庄市的新家装修完毕后,韩某知道后提出这么多年其给他帮了这么多忙,要送给其一套欧式家具,让其过去看看,看了以后那套家具标价21万元,其和妻子嫌贵没有要。到年底的时候,其自己买了一套。2016年11月份左右,韩某和其见面的时候,他知道其已经买了家具并且也搬了家,他说本来说给你买套家具,现在家具也买了,要给其15万元钱,家里缺什么让其看着买吧,给了其一张银行卡,后来因为不知道是密码输入错误还是什么原因,从柜员机上支不出钱,其就告诉了韩某,他提出给换一张卡,后来其就把这张卡还给他了。到2017年4月份的时候,韩某又给了其一张银行卡,在其单位附近给的,这张卡上有10万元人民币,并且告诉了其密码,其就从卡上陆陆续续把这10万元钱支取了,给父母买某,当时父母都在优抚医院住着,而且父亲已经病重卧床。2017年9月19日,其父亲去世。10月下旬,其和妻子、二嫂、母亲去海南散心休养,韩某也在海南,他在海口有射击场,他知道其在海南,他非要开车去看其母亲,这样他和三四个朋友开车从海口到万宁来看其和家人,见面后把车并排停在海滩上,他问候了其母亲之后,其他人都奔饭桌去了,其和韩某在后面说了几句话,他从车后备厢拿出来一大袋水果,又拿出来一个档案袋,里面装了五万元现金,他说这不是还差着5万元,现在给拿来了。韩某给其用钱的原因是因为其帮他办了很多事情,包括射击场审批、验收的时候,其给主管副支队长武某打过招呼,还有开办射击场经营思路,设为爱国教育基地、军事教育基地、旅游景点,帮助他找朋友向有关部门推荐这家企业,最后都弄成了,所以说其帮了他很多忙,他是为了感谢其,才送给其钱的。射击场手续已经签字批了,还要验收,有一次其在单位楼道碰见武某,他是主管危爆的副支队长,其问他什么时候去平山的射击场验收,那是其一个哥们开的,让他能照顾给照顾一下,他说验收是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共同验收,有省厅呢,咱们说了不算,不过他看了材料,说这个射击场做的申报材料很漂亮、很规范,其说让他就惦记着点,能帮就帮吧,他说好的。其承认收受韩某的15万元是事实,但对这件事的性质有看法,首先两家关系非常密切,经常互相帮忙,其认为这么亲密的朋友关系的经济往来,是不是受贿是值得商榷的。第二条,这几年其对韩某的帮助很多,对他的公司来说,产生的价值远远超过15万元的价值,所以他很感激其。第三条,其认为他给钱的原因也有孝敬老人的因素。
2、证人韩某证言,其和郝某某在2013年认识,之后成了朋友,经常联系。2014年因为其注册的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真枪实弹)射击场,手续审批极其严格,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请郝某某给其帮过忙,为了表示感谢,给他送过15万元人民币。因为是真枪实弹射击,所以审批手续非常严格,需要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审批,主要是河北省公安厅和石家庄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审批,省厅其自己可以协调,石家庄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其就靠郝某某帮忙协调,审批手续办了将近一年半时间才通过,在这件事情上,郝某某给其帮了很大忙。在2016年下半年,记不清具体日期了,有一天在和郝某某聊天的时候,郝某某说起他要搬新家了,为了表示感谢他在办理审批手续时给其帮忙,其就说要给他15万元人民币,让他买一套家具,他非常高兴,表示可以。2016年冬天的时候,其到郝某某办公室给了他一张农行卡,里面有15万元人民币,其告诉了他密码,可能他没记住密码,取钱时卡被锁死了,他就把卡退回了。大概是在2017年4月份左右,其用助理孙某的一张中国银行卡,通过网银从其个人的银行卡转入10万元,其后来到郝某某办公室把这张银行卡送给了他,告诉他这张卡里有10万元人民币,同时告诉了他支取密码。2017年11月,因为其在海南有项目,得知郝某某和他妻子、妻子的嫂子陪他母亲在海南万宁休假,就开车从海口到万宁找郝某某,通过打电话、微信方式联系上,见面之后,其问候了一下郝某某母亲,其他人去点菜了,其和郝某某说了几句话,其从后备厢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袋水果和一个档案袋,里面装有5万元现金,交给了郝某某,并说这是答应你的买家具钱,不是还差5万元吗,他接过后推辞了一下,其说老母亲也在呢,给老母亲也买点滋补品,后来他就收下了。送给郝某某15万元是因为郝某某是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帮助其协调石家庄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给其办理真枪实弹射击场审批手续,为了表示感谢送给他的好处费。其名下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另一个是石家庄强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审批手续严格繁琐,都得通过石家庄市公安局,其不知道怎么办,都是让郝某某指导协调关系,给其帮了很多忙,后来他又协调有关部门将其射击场办成了研学基地。
3、证人孙某证言,其是韩某的助理,2017年4月份韩某使用了其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后来卡上的资金转入和支取都不是其本人操作的。
4、证人武某证言,其2014年人石家庄市副支队长、党组副书记兼危爆大队大队长。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审批流程是,因为是营业性射击场,先由平山县公安局准备有关材料,形成红头文件报石家庄市,干警审查完毕后形成报告,经主管危爆的副支队长、支队长签字后形成市局红头文件,再报省厅,由省厅作出行政许可并出具红头文件。在该公司审批前,郝某某曾问其说有个朋友在平山想办一家营业性射击场,手续怎么办,其给他打印了一份办理程序和条件交给他,并告知他需要市局出具红头文件,然后再报省厅,最终由省厅行政许可。2017年6月14日郝某某在走廊见到其说,明天验收平山射击场时,多关照,其说这是省市县三级验收,省厅的人带队过去,自己做不了主,郝某某说那就看着办吧。当时验收提出了一些整改意见,最终验收过关了。
5、郝某某和韩某微信聊天截图,证实韩某向郝某某送10万元银行卡及在海南送5万元现金之前二人的联系情况,郝某某和韩某均予以认可,同二人的供述和证言相印证。
6、户名孙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2017年4月21日该卡存入10万元,之后到9月份被陆续支取,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印证。
7、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射击场建设申请资料复印件、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为河北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审批营业性射击场资质的请示呈批卡复印件、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为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审批营业性射击场资质的请示文件复印件、河北省公安厅准予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在平山新建营业性射击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证实了韩某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审批情况、经营范围,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吻合。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3、2014年,被告人郝某某向石家庄市平山县强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提出,其司机安某是石家庄市行动大队的协勤,月工资仅一千多元,希望韩某每月再给安某发放2000元,韩某表示同意。之后,郝某某向韩某提供了安某个人银行卡号。2014年8月到2018年8月,韩某安排其妻子檀某每月向该银行卡转入2500元,共计转款12.25万元。安某将该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另查明,本案调查期间被告人妻子李某2代为退交了违法所得72.25万元,扣押于邢台市信都区监察委员会(原邢台县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由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让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有限公司韩某给安某发工资的事,具体时间地点忘了,其记得是这样给韩某说的,安某是治安行动队的协勤,一个月一千多块钱,在石家庄市挣太少,让他以后每个月给安某发2000块钱工资,就当公司多雇了一个人,韩某说行,没问题。后来其从安某那里要过来他的一个银行卡号,告诉了韩某,让韩某每个月往这张银行卡上打工资,卡号记不清楚了。安排好之后,就没有在过问过这件事,发了多长时间,发了多少工资说不清。以调查为准。给韩某安排这事时,其没有说他是其司机,因为其没有专职司机,安某是行动队的司机,日常工作他也干。安某的工作关系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公安分局,是协勤,在行动队是借调关系,没有手续。
2、证人安某证言,其是从2014年8月至2018年8月在石家庄市工作期间给郝某某当司机了。其是练三级跳远的,其教练和郝某某以前在体工大队是队友,教练介绍给郝某某当司机的。2014年8月其开始给郝某某当司机,他给其要了一个银行卡号,说是给其发一份工资。这份工资从2014年8月份开始,每个月2500元,一直发到2018年8月份,总共是122500元。还有一份工资,是从2015年5月份,郝某某给其弄成了公益岗位巡防员,市财政每个月给我发1370元工资,并且给交纳了五险。每月2500元的工资是郝某某给其发的,其不知道他是从哪出的钱,其不认识檀某和韩某。郝某某给其发这份工资是因为其主要是给他个人开车的,治安行动队有事其也开。
3、证人韩某证言,其认识安某,但是和他不熟,也没有打过交道,只知道他是石家庄市副支队长郝某某的司机。其给安某发过工资。经看交易明细后确认是从2014年8月开始的,最后一次是到2018年8月7日,一共发了122500元。因为郝某某通知过,从2018年8月之后安某就不再给郝某某当司机了,不用给他发工资了,后来就不发了。2014年其正在筹建石家庄强宇射击俱乐部,好多手续都是郝某某在帮其协调,帮了很多忙,有一次,郝某某对其提出来,说他的司机安某工资太低,能否从其公司再给他发份工资,其说行,并问郝某某发多少钱合适,郝某某就说不用太多,每个月发2500元就行,其说可以,让郝某某给其提供个卡号,其每个月直接把钱给他打到卡上,郝某某说就这样吧。没过几天,郝某某给其提供了个安某的银行卡号,其就把卡号给其爱人,并让她每个月往卡上打2500元。
4、证人檀某证言,其和郝某某和安某都不认识,其丈夫韩某安排其每个月往安某的银行卡上打2500元,并给其提供了银行卡号,从2014年8月5日开始往这个卡上打的,每个月2500元,一直到2018年8月7日,中间没有间断过,经计算总共往安某卡上打了122500元。
5、证人张某1证言,其2010年至今在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槐底派出所工作,任所长。安某是2018年5月底裕华分局分配到所工作,任巡防队员。工资是财政直接发给他个人的,每个月1300多元。听说之前在市局治安支队当协勤,和郝某某都是运动员出身,在市局给郝某某开过一段车。
6、证人高某证言,其从2013年12月至今在石家庄市工作,任副大队长。和郝某某是同事关系,其认识安某,他是郝某某的司机。行动队有两辆车,安某平时就给郝某某开车,其他工作他不干,不是正式干警,具体手续在哪里不清楚,大概干了一年多。2017年在市局院里撞车后就不让他在行动队了。
7、证人刘某2证言,其从2013年至今任石家庄市行动大队教导员,其认识安某,是给郝某某开车的,不是正式干警,好像是裕华分局的协勤,印象中是从2015年底开始给郝某某开车,后来在2017年在市局院里发生了撞车,就让他回裕华分局了。有任务出警的时候,安某就开索纳塔车,郝某某坐这辆车,其他人都是正式干警。
8、证人赵某1证言,2013年12月至今任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副大队长,和郝某某是同事关系。安某是大队司机,主要给郝某某开车,他不是正式干警,别的工作他不干,从2015年到2017年干了一年多时间。
9、安某银行卡开户情况及个人客户历史明细,证实从2014年8月5日开始至2018年8月7日,韩某每月向安某的尾号为0880、9657、3719的工行银行卡内打款2500元,共计122500元。同安某、韩某、檀某证言相吻合。
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纪律管理办法(试行)、裕华分局巡防大队关于安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安某系2015年6月由石家庄市人社局和公安局巡防支队招录的巡防队员(协勤),期间一直在市局工作,2018年5月根据市局通知,安某划归到槐底派出所工作。工资为发放公益岗位再就业补贴1650元,除去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实发1378.76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刘某1与卢某等人(另案处理)自2011年在石家庄市开设赌场开始,至2018年10月31日在江西大厦开设赌场被查期间,卢某、刘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共有27443张银行卡参与赌场内专用pos机交易,上述赌场中查实的涉赌资金合计25.8493亿元,非法获利5.0306亿元。
被告人郝某某身为石家庄市副支队长兼行动大队大队长,明知刘某1等人在开设赌场,收受刘某1钱财后,不进行打击,放任纵容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公安职责,致使刘某1、卢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开设赌场未被查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由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2、李某3、宋某、王某1、范某、董某、付某、蒋某、马某、王某2、费某、尚某、邓某、樊某、解某、王某3、郎某、金某、张某3、连某、吴某、信志栋、徐某、侯某1、白某、段某1、侯某2、杨某、李某4、赵某2、聂某、王某4、李某5、乔某、李某6等参赌人员证言,证实他们在卢某、刘某1等人开始的石家庄市江西大厦负一层赌场、煤机街赌场、友谊大街新华路“燕华”赌场、维明北大街东焦民巷“九二”赌场,用银行卡pos机刷卡、支付宝、现金付款等方式支付赌资进行赌博,赌场设打鱼机、百家乐赌博机、扑克机等赌博工具,参赌人员众多,除石家庄市外,还有邢台、保定、山西和顺等其他地方人员参赌,赌场有专人放高利贷,大多时间没有公安机关查处,偶有公安机关查的时候,赌场会提前得到消息。参赌人员赌博输掉的少则几千元,多的几百万元,有的押车、押房借款、贷款,部分参赌人员输得倾家荡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证人骆某证言,其是石家庄市新华区江西大厦物业公司水电部副经理。江西大厦负一层有一个电玩城,大概在2017年10月份和江西大厦签订的租赁合同,有一天公司副总叶志伟告诉其负一层西侧封死了,让其取消负一层的电梯,其就安排将负一层电梯调成不能停的状态。
3、证人贾某证言,2005年至2010年以前,其和卢某合伙在石家庄市开游戏厅,2010年以后其开宾馆,和卢某没有再联系过,一直到石家庄被查抄后,才知道江西大厦的赌场是卢某开的。
4、证人鲍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其是搞装修的,2015年4月份左右,其给卢某装修了交叉口的赌博游戏厅。2015年8、9月份,其为卢某装修了跃进路煤机厂院内的赌博游戏厅。2017年9月份,其为卢某装修了影乐宫地下负一层赌博游戏厅。2018年3月份,其为卢某装修了江西大厦负一层赌博游戏厅。其能辨认出赌场给其联系的朱某。
5、证人姬某证言,从2018年7月底到被查获,其一直在江西大厦赌场做饭,是一个姓刘的经理联系的,当时告诉其是电玩城。
6、隆尧县公安局关于卢某、刘某1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等犯罪的起诉意见书、补充起诉意见书、调查机关提交的卢某、刘某1等人开始赌场资金流水电子数据(光盘二张)、隆尧县人民法院关于刘某1、卢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的(2019)冀0525邢初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刑终3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刘某1与卢某等人自2011年在石家庄市开设赌场开始,至2018年10月31日在江西大厦开设赌场被查期间,在他们开设的赌场中,共有27443张银行卡参与赌场内专用pos机交易,上述赌场中查实的涉赌资金合计25.8493亿元,非法获利5.0306亿元,其中友谊大街赌场、煤机厂赌场共有17035张银行卡或者微信参与赌博,已经查实赌资18.0787亿元,非法获利3.4143亿元,“九一”、“九二”和江西大厦赌场共有3046张银行卡参与赌博,赌资2.8829亿元,非法获利0.34971亿元。卢某、刘某1等人犯罪组织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罪被认定为该组织的犯罪,刘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等犯罪被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综合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
1、证人李某2证言,其是郝某某妻子,2016年家里买车的时候,郝某某支付过6.5万元现金,郝某某父亲2015年7月份住院治疗,一直断断续续到2017年9月份去世。2017年10月份,郝某某和其还有二嫂、婆婆一起到海南,支出了一定费用,郝某某平时还招待朋友较多。2019年9月份郝某某父亲去世后,郝某某陆陆续续向家里拿了几次钱,都是一万二万的,一共拿了六七万,另外借给段某2五万元,现在也没还。
2、证人段某2证言,其和郝某某是师兄弟关系,2019年1月份其借过郝某某5万元,是他妻子李某2微信转给其的,至今还未归还。
3、被告人妻子李某2购车付款、发票,证实2016年6月购买大众汽车一辆,现金支付6.5万元。
4、石家庄市郝某某基本情况证明、郝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郝某某自2013年8月至今任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兼治安行动大队大队长,正科级干部。
5、邢台县监察委员会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2019第1、2、3号)、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2月27日调查机关对郝某某办公室、住宅进行依法搜查,并扣押了部分物品。
6、邢台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2019第10号)扣押清单、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实被告人妻子李某2代为退交赃款722500元,扣押于调查机关邢台县监察委员会。
7、被告人郝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口头传唤到案。
8、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出生日期及户籍所在地。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总计为72.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受贿罪第二起、第三起事实,被告人利用担任石家庄市副队长的职务便利给韩某谋取利益,收取韩某15万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指定韩某给其司机安某发工资12.25万元,而安某并没有给韩某实际工作,安某作为被告人的司机,应认定为被告人的特定关系人。该两起事实均构成受贿犯罪。对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所提,认为该两起指控不构成受贿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作为负有打击职责的公安机关部门领导,收受刘某1贿赂后,明知刘某1等人开设赌场而不依法履行打击职责,予以包庇、放纵,开设赌场犯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刘某1等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对受贿45万元的事实部分自愿认罪,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对受贿犯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所提其他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受贿罪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征求了公诉机关意见,予以适当调整。被告人亲属代为退缴的违法所得扣押于调查机关,由调查机关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对其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郝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2.25万元,由调查机关邢台市信都区监察委员会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款现扣押于邢台市信都区监察委员会,判决生效后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桂明
审 判 员 郝春祥
人民陪审员 孟海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赵占超
书 记 员 徐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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