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州街道办事处特派员林因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猥亵他人,被警方行政拘留20天,并处罚款500元。 林不服,向法院投诉。 理由是协助街道维护保养的5种车辆,是公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来源: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事发当天,林和其他3名联合执法队员在街上被分配任务,在大桥旁协助维修5种车辆。

维修中,一名女性无法理解,拒绝合作,惹怒了现场的联合执法队员。 4名联合执法队员随后通过按压、捆绑等方式暴力限制女性人身自由。
队员林在控制女子过程中,借机对女子胸部私处进行强行攻击。
该女子随后报警,4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警方认为,林某等4人没有执法权,擅自使用强制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号规定。 其中,林还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后四人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警方行政拘留。 林某因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20天,并处500元罚款。
林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林先生声称自己是街道特工,参加5种车的维修任务只是辅助行为,没有个人意愿。 五类机动车维修行动,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执法。 当天的现场任务由派出所辅警姜带领。

当天的整治任务中,林某身穿街道发放的印有“城管”字样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佩戴工作牌,表示正在执行街道任务。

其参与5类购车任务由姜安排,执法队带队、协助执法的行为应归5类购车联合执法队。
他对那个女性的强制措施是队长授权的。 大队长姜某明确表示,如果女性不协助执法,将采取强制措施。 组长知道特勤局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持现场秩序使用了约束带,并支持使用。

在执法中阻止妇女接触身体,是正常的接触行为,不猥亵。
其实林先生说了这么多。 简单来说,我想说的是自己的行为是履行责任,结果应该在街上承担。 拘留他是错误的。
警方主张,林某等4人虽然被町内会安排协助行政管理,但都没有公职人员身份,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街道运营4人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改善,4人的行为超越了街道运营权限,应视为越权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4人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为联合执法队辅助人员,不是行政机关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超越职权范围,压迫或者捆绑第三人的人身自由,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林某诉称,经合法执行组长许可,对原审第三者进行压迫和绑架,但组长本人并非行政机关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无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因此,林应当承担其个人不正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的法律后果。
关于林猥亵的第三人的事实,有第三人的明确指认、林本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
实际上,即使是职务行为,如果超过权限,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个人。

例如,假设本案中的林某是町内会的正式员工,取得了执法资格。 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猥亵他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年处以拘留和罚款处罚。
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警察实施,街道办事处无权向自己的工作人员许可该措施,即使有也是无效的。
因此,即使林是正式公务员并具有执法资格,其行为也属于越权执法,必须承担越权行使权力的法律后果。

当然,从民事责任方面来说,越权执法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首先要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后,公司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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