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可视为有效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公司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进行调整时,虽然未重新变更签订劳动合同,对岗位和工资进行新的书面约定,双方实际履行超一个月,公司和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劳动合同内容已变更。涨薪并履行一个月后公司如果未经协商一致再对劳动者进行单方面降薪,则视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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