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裁判规则
1.判断离职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四是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依法保护原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的合法权利,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的利益平衡。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9期(总第299期)
2.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白建民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14期
3.认定离职后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全面把握诉争专利与职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以及与原单位已有技术的关联性——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解宏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职后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认定,关乎发明人、企业与社会公众三方,应当切实贯彻知识产权平衡保护的理念,在现行法律框架限定“离职后一年内”这一要件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本职工作”范围,全面把握诉争专利与职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以及原单位已有技术的关联性,并综合考量发明人的技术背景和技术能力等其他案件事实和证据。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7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3期
4.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某电子机械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郑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以在原单位工作过程中所了解的特殊技术信息、技术缺陷、技术改进需求等内容为基础申请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且在终止劳动合同1年内作出,属于职务发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在有充足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
案号:(2017)苏民终206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5.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发明人从原单位离职后进入新单位,并为其发明申请专利,而该发明与发明人在原单位的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且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之前不具有与该项发明相关的学习经验与工作经历,另外申请专利亦是在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之内作出的,综合各项证据,法院判定该发明系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单位所有。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02
司法观点
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及分类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还是其所在的单位要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首先,发明人要与所在单位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次,要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者职务范围。在这里,研究、技术人员以及分管技术研发工作的负责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当然,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的发明创造不是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单位在职人员主要职责是完成本职工作,但是在本职工作之外,有时会完成一些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在此过程中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即我们不能以发明创造所属的领域与发明人所从事的专业是否相同来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此规定有利于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保护单位的无形财产,有的技术人员在即将完成重大发明创造之时,以此作为其跳槽的砝码,此时会损害原单位的利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离开原单位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依然属于原单位。同时,也是因为完成发明创造是一个耗时、耗力的工作,时间周期比较长,故我们不能以发明创造是否在工作期间内完成来区分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以上三种都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情况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不能通过与单位签订合同来获得专利的申请权或者在申请批准后获得专利权。
第四,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完成这种发明创造不是在履行本职工作,也不是在履行本单位分配的其他非本职任务,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包括两种类型: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其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但是如果发明人在使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时已经与单位约定交纳使用费等情况的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此种情况下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为: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则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属于单位。
(摘自:黎长志主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68~69页)
0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来源 |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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