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上去案情并不复杂,却极具讨论价值的刑法案例,涉及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及罪数相关刑法理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李某与于某合伙开了一家洗浴店,开业几天客人寥寥无几,加之疫情影响,眼看店铺一天天在赔钱,而附近几家洗浴店同样受疫情影响,虽然生意也不好,但每天在赢利。几天后,两人发现其中的奥秘,便招聘了一名女服务员孙某。
一天,客人王某前来洗浴,要求孙某为其提供服务,而孙某只答应提供按摩服务,王某却提出其他要求,孙某坚决不同意。王某便找到李某与于某,自己已支付其他服务的钱,而服务员孙某却不提供此类服务,要求退钱。本来店里就没有客人,眼看到手的收入要泡汤,十分生气,两人便来到孙某工作的房间,对孙某实施暴力后,出来对王某说,现在可以进去了。王某进入房间后,对孙某说这不能怪我了,随后与吓得瑟瑟发抖的孙某发生了关系。事后,孙某报警。
本案中,服务员孙某来洗浴店本来只提供按摩服务,并没有提供其他服务的打算,而洗浴店老板李某与于某却强迫孙某提供其他服务,明显违背了孙某的意愿,本案中,涉及侵犯孙某性自主权的问题,也有强迫孙某从事非法性服务的问题,从案情中明显可以看出,问题是王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王某与孙某发生关系相关的李某与于某的行为与王某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这是本文想要说明的问题。
李某与于某涉嫌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行为对象既包括妇女,也包括幼女,还包括男子。强迫男子向男子或男子向女子提供性服务的,也构成强迫卖淫罪,即使本原从事卖淫服务的人员,本次不愿意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也构成强迫卖罪。本案中,女子孙某原本不提供性服务,李某与于某强迫其提供性服务的,涉嫌强迫卖淫罪;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本案中,李某与于某迫使孙某卖淫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于某与王某涉嫌强奸罪,为共同正犯
本案中,与孙某发生关系的是王某,王某为什么会构成强奸罪?而根本没有与孙某发生关系的李某与于某为什么也构成强奸罪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刑法理论中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问题。
我们常常听说的“一人既遂,全案既遂”就是针对共同正犯而言的,行为人一旦形成共同正犯关系,就要对法益侵犯的结果负责。根据共同犯罪各参与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特征,刑法理论将其分为正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如果有多个正犯者,则形成共同正犯。所谓正犯,是指对法益侵犯结果起到主要或决定作用的人,就强奸罪而言,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人为直接正犯或实行犯,对行为人的强奸起到主要或决定作用的人也为正犯,与直接正犯形成共同正犯关系。
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本案中,李某与于某共同对孙某实施暴力行为,压制了孙某的反抗,使得孙某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地,而王某利用孙某的这种状态与其发生关系,孙某直接实施了强奸孙某的行为,为直接正犯或实行犯,而李某与于某对王某强奸孙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与王某共同形成正犯关系,为共同正犯,三人均应对孙某性自主权被侵犯的结果负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于某为共同正犯,处罚上应按主犯的刑罚原则处罚。
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本案中是否存在间接正犯问题,李某与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控制、支配或操纵整个案件发展过程的人,被强制者只是提线木偶,应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间接正犯者,本案中,李某与于某强制的是被害人孙某,对直接实施强奸者王某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换句话说,王某是否与孙某发生关系有得选,可以选择发生也可以选择放弃,因此,王某与孙某发生关系虽然有李某与于某的强制手段,但并没的控制或支配王某的强奸过程,因此,本案中,李某与于某不是间接正犯者。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李某与于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两罪并罚,王某涉嫌强奸罪。就强奸罪而言,李某与于某及王某为共同正犯,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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