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我国对于劳动者权利提供丰厚的保护,但是想要被保护的前提,是劳动者确实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本文(2022)新23民终1240号案例,从建筑施工类案件讲一讲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2021年5月,原告普小哥经蒋某介绍到被告中铁分公司承建施工的工地上当钢筋工,项目的负责人王某约定每天给普小哥240元作为工资,考勤由蒋某负责。同年6月普小哥在干活时受伤,蒋某支付了普小哥工作期间的工资。普小哥于2021年12月提起仲裁并陆续起诉、二审,要求确认自己和中铁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后都被驳回了。

本案仲裁委、法院之所以认为普小哥和中铁分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有以下两个核心点:

一,普小哥的工资发放问题。普小哥没有直接的和中铁分公司有任何经济来往,其工资大多数由工地现场的负责人王某直接付给他,王某和中铁分公司又没有任何的利益关联,所以普小哥没有直接的收入、劳动合同、社保足以证明他是在为中铁分公司提供劳动。

二、普小哥没有尽到足够的举证义务: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者实际上是在为谁工作。但本案的普小哥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所以仲裁委、法院均认为普小哥和中铁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因为劳动者在案件中一般都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而劳动者也确实需要更多的保护,所以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需要太复杂,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维度考虑:

第一,双方是否签订了合同、公司是否交了社保,如果都满足,那么自然很明确的有劳动关系;

第二,钱从哪里来,主要判断劳动者每月的收入是不是都从同一个地方、同一个人处打过来,如果流水能明确显示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都来自同一人,此人也是公司方的核心骨干等等,那么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第三,劳动者能提供的其他侧面证据,这里主要是指“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实践中常见的“优秀员工奖”、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等等,总体需要证明的就是劳动者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从而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案件中,找准被告公司、用人方十分重要,只有找对了被告才能进一步顺利要回钱。而建筑施工案件中,往往工人和用人方之间的关系会比较混杂,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施工方,又有多个承包方、转包方、分包方,分清楚谁是被告、辨别劳动关系主体就显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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