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有许多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有上岗证考试,有岗前安全培训,有岗前技能调查等等。那么入职前的这些岗前培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法律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提供劳动的应当享有报酬权。换而言之,解决这一问题的焦点在于岗前培训是否应认定为事实用工。

由此可知,入职前的岗前培训这一提问方式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缺陷,这属于实践生活中的认知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的部分。倘若劳动关系已建立,那么劳动者便已入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属于克扣工资

事实用工是指劳动者已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有关的任务以及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利益以及产出的活动。

由此参加岗前培训是否应视为建立劳动关系,要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

第一,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是否适格。

第二,双方是否形成劳动用工关系。

第三,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易言之,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确定自何时起开始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段某是根据学校的安排参加培训并接受学校的考勤管理,且段某接受培训的原因也是为了达到从事学校岗位工作的要求,“岗前培训活动”构成了学校整个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故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涉案学校虽辩称其未安排段某参加学校的培训,且培训是免费的,具有公益性,段某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或身份隶属关系而从事的劳动行为,但学校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校未能对于自身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于学校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认定段某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1]

有些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山东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所以,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事实依据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工资报酬都是有理有据的。

综上,不存在该期间双方不合适就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更不能否认因此双方就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对劳动法认识的误区。

[1]参考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发布于2022-10-14的文章《岗前培训发生意外事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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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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