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8年的窗帘索赔12000元!”浙江杭州,胡某和闺蜜王某在网上通过中介在一个旧小区租了一套房子,打扫卫生时发现窗帘又脏又旧,于是自掏腰包将买了新窗帘换上。但在房租到期后,没想到房东竟让胡某和王某赔偿12000元,理由就是未经允许换了窗帘。

据悉,胡某和王某租住的小区为杭州的旧小区,在开始入住的时候,发现房间脏乱差,两人一合计就搞起了卫生,打扫完卫生后,两人仍觉得不太舒服。

环顾四周后发现,原来是窗帘又脏又旧,于是胡某在网上购买了两套窗帘,将自己和王某屋内的窗帘都更换了下来,至于旧的窗帘则被胡某随手扔掉。

一年后,胡某和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房东如期过来验收房屋,房东对两人说,房间内的橱柜、淋浴、马桶、床在出租的时候都是好的,现在被你们住坏了,所以6000元的押金就不退了。

更令胡某和王某没想到的是,房东居然提出12000元的赔偿,理由是房间内以前的窗帘价值15000元,现在被胡某扔掉,出于好心,只让胡某和王某赔偿12000元。

胡某和王某拒不赔偿,并表示房间内的橱柜等设施在入住的时候都有损害,不是因为两人造成的,而且窗帘是那种又老又旧的,根本不值12000元,觉得房东是在无理取闹。

但房东却表示,自己将房子出租出去,租客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房屋内的一切设施还属于她,自己8年前买的窗帘价值15000,现在胡某将窗帘丢掉,只让赔偿12000元已经是能接受的最大程度了。

那么,本案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1、一般来说,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双方均会对房内物品、设施进行检查,并对房内物品如损坏作出一个违约责任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房内物品在出租时完好无损,胡某和王某在租赁期内使用导致有部分物品受到损害,房东可就损害请求赔偿,但是合同如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约定。

2、关于房东向胡某和王某索要12000元窗帘赔偿是否能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715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胡某未经房东同意将旧窗帘扔掉,增设新的窗帘,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房东是有权请求胡某和王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也就是说,关于窗帘问题,胡某和王某需要向房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是两个不同的途径。

由于胡某早在一年前就将旧窗帘丢掉,所以恢复原状没有可能性,胡某也提出给房东购买两套类似的窗帘,但据房东所讲的窗帘样式,经胡某询问后价值仅为两三千元,如果房东同意该解决方案,胡某和王某可以以此恢复原状。

另外一种方法就是赔偿损失,房东所述窗帘本身价值15000元,现在打8折只索赔12000元,但是该窗帘已经用了8年之久,使用多年的窗帘本身存在消耗,残值的价值已经不高了,应当根据生活经验或者鉴定对该窗帘价值进行折旧计算。

这件事告诉我们,在租房时对房内现存物品一定要做一个记录,对于要更换的物品及时跟房东沟通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避免退租时产生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