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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法官,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衷心地感谢你们!”一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的双方代理律师对承办法官刘国清发出肺腑之言。至此,一批涉及10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圆满结案。

徐某某、李某某等10人在某油脂公司从事不同工种工作,工作时长2年至8年不等,期间,油脂公司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后因油脂公司搬迁,通知上述劳动者无需再上班。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劳动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油脂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油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等费用。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刘国清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劳动者的不易及近年来疫情对企业的冲击,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该系列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益阳中院始终树立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并重的理念,认真研究和完善劳动法律适用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将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和最佳结案方式,兼顾劳资双方利益,找准案件切入点,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促进劳资双方共同发展;推动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将劳动争议案件归口民一庭集中审理,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调研,加强培训,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和堵点,加强与人社部门的联动沟通,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衔接,推动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今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约为40%。

供稿 张飞律

编辑 吴偲涵

责编 聂 凯

审核 金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