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入职半个月,领导提出要带她出去应酬。女子不愿意,表示自己应聘的是行政人事岗位,陪酒不在她的职责范围。领导一听生气了:“不愿意立马走人!”说完丢给她一张纸,要她签字,女子一看傻眼了。

今年2月份,小刘收到重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成为这家公司的行政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一些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的接待工作。
小刘2月14号入职,2月28号下午,公司的负责人就要求小刘下班之后,跟老总和司机一起去宴请客户。小刘说:

“当时公司负责人告诉我,是商务应酬的接待服务,包括倒酒什么的,不会陪酒。但是,这个事情谁也说不准,所以我就拒绝了。公司负责人当时就很生气,叫我立马走人!”
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下班以后还要去宴请接待客户,因此拒绝了公司负责人的要求。随后,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宣布对她予以辞退。
后来,还更换了公司大门的密码,让她无法正常上班,而这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公司也没有支付。
对于此事,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要求小刘参加宴请,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本属于小刘的分内之事。

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跟小刘说得很清楚,需要她做的就是结账和端茶递水,等这些服务性的工作,当时一共有十多个人,是公司正常宴请客户。
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都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小刘应聘的岗位职责,需要做这些事情,而小刘既然不愿意做,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辞退小刘也是公司的正当权利。
至于还没有发放给小刘的半个月工资,公司负责人表示,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发放。但需要小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表格上签字,就会立即结算这半个月的工资。
而小刘则表示,表格中说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她不能认可,因此不愿签字。小刘同时提出了额外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表示不予认可。

对于此事,律师认为:下班之后出席宴请客户应当不属于一般岗位员工的工作职责。公司员工的接待,正常情况下应当是:第一,在工作时间内;第二,应该是在工作场所里。小刘这种情况,是在下班时间,而且是在工作场所之外,所以可以认为是不属于她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
律师同时表示,不管小刘是否愿意在相关的手续上签字,公司都应该足额支付相应的工资和报酬。目前小刘已经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了这一情况。
小刘遇到的问题,相信也是很多初入职场的年轻女性遇到的问题。有些女孩子,因为觉得找工作不容易,或者工资待遇还不错等原因,对于这些应酬,可能就默认了领导的安排,尽管自己内心并不情愿。

小刘勇敢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虽然这样的结果是失去了这份工作。但我觉得自己的能力才是最重要的,只要有实力,即使多换几家公司,也未必是坏事。自己的经历总能成为经验,也总能遇到认可自己的老板,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