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地一位网友介绍,沈阳市摩托车禁行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于沈阳市道路交通和经济发展形势,而北京作为首都城市,又和沈阳同为北方城市,有更为相近的人文历史、地理地貌等特点,对沈阳市道路交通秩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重新调整摩托车禁行区域,一环内根据具体交通情况,比如高架桥、隧道等特殊区域限制行驶,一环以外开放行驶。
2.建议重新彻底开放摩托车牌照申领机制,同时对外地牌照摩托车予以限制。
3.建议增加机动车驾驶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有效宣传,让机动车驾驶员对特种车辆、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等相关路权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建议具体理由如下:
1.改变限行区域符合人民群众根本需求、符合公序良俗和经济发展需要,对经济和人文建设发展有利。
2.拍照申领机制完善意味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政府的信任,同时管理外地牌照能有效针对套牌等违法违规车辆在公路行驶的可能性。
3.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都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不断提高,制度的调整既要满足现实需求也要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
沈阳市公安局回复:
沈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5日,在第23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此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限制摩托车三环内上路行驶的理由如下:
(一)摩托车交通对秩序干扰较大。在机动车驾驶人当中,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比例是最高的,其中无牌照、无行驶证、无驾驶证、不按规定审验、不遵守信号、逆行、左右穿插、违法转弯调头、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现象较普遍,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干扰极大,降低了道路的有效利用率。
(二)摩托车交通事故危害性极大。摩托车在交通安全中存在“三高”问题,即高死伤率、高违法率、高逃逸率。
首先,摩托车由于自身的设计原因,存在稳定性和保护性差的问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乘座人死伤比例均高于其它车种,在全市大范围禁止摩托车之前,我市市区交通事故中的“头号杀手”即为摩托车,涉及摩托车的死亡人数占全部交通死亡人数的比例较高;
其次,与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中,大多数是因摩托车驾驶员违法驾驶造成的;同时,摩托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等相对交通弱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逃逸的比例也是最高的(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摩托车驾驶人大多为被害方)。
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因摩托车无牌照、无驾驶证、不按规定检车等违法行为较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造成车况较差和驾驶技术不良的客观事实,是摩托车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而无牌照也是摩托车肇事逃逸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同时,因摩托车参加车辆保险的比例极低,即便参保的摩托车保险额度也较小,造成交通事故中无赔偿能力的现象极为普遍,给事故双方带来生活的困难和痛苦,多年来一直是事故处理中的难点。
(三)摩托车交通环境污染严重。摩托车的空气污染高于其它机动车辆,据环保部门测定,在市内空气一氧化碳和碳氢污染物污染方面,摩托车将比其它车辆高出许多。摩托车的噪声污染也较高,经噪音监测时表明,摩托车经过时的噪音高达80.4分贝。而摩托车发动时的轰鸣噪音最高可达到90-100分贝,这不仅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55分贝的标准,比道路交通环境噪声70分贝的标准还高出不少。
结合目前我市交通发展状况,摩托车这一车种并不适应城市发展。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93万余辆,且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设施完善,绝大部分出行需求均能有效得到满足。
同时,国内大型城市如“京津冀”地区均采取“禁摩”的方式净化城市道路通行车种,且效果明显。交警局作为该项政府规章的执行部门,并以此法律规定为执法依据。《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是由沈阳市司法局(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制定和修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组织对《办法》进行修改研究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对此条款的合法性进行了评估,并在人大进行备案后实施,我局无权对该《办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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