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镇李家寨近日话题:

#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活动#

巡回审判,共话老人赡养问题

2022年10月26日,古蔺县人民法院二郎法庭在古蔺县东新镇李家寨一农户院坝内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日,庭审现场约50位当地村民自发前来观摩。

只愿意跟随女儿生活?

该案系赡养纠纷,原告李某甲和代某某已年逾古稀,二老共育有子女四人,其中一子已去世二十余年,大儿子李某乙、二儿子李某丙、女儿李某丁对二原告均负有赡养义务。原告李某甲、代某某均向法庭表达了自己只愿意同女儿共同生活的诉求。两位老人为何要放弃儿子的赡养?这让承办法官诸琳感到意外。

深入了解后,方知事出有因。原来,原告的大儿子李某乙常年在外务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李某丙已定居县外,无法照顾老人;唯有女儿李某丁,常年侍奉在旁。三子女因赡养一事有分歧,无法协商解决,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审判。

法律意识淡薄,送法进村

二郎法庭法官诸琳受理案件后,及时与原、被告联系,详细了解双方矛盾争议焦点。诸琳还向东新镇政府、李家寨村村委会了解了各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情况、经济状况以及矛盾纠纷调处经过,全面掌握案件背景。原被告双方矛盾无法调处,同时诸琳了解到,赡养纠纷在农村屡屡发生,部分群众认为赡养老人仅仅是道德问题,不涉及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诸琳决定在当地开庭审理此案。

在东新镇政府以及当地村委的协助下,二郎法庭将庭审现场设置在距离双方当事人住处适中的一处农户院坝内。

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方便年事已高的二位老人参与诉讼,降低各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此案的审理在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村民法治意识。

当面审理,公开说法

庭审现场,观摩的群众聚精会神地旁听着庭审。二原告当庭陈述了其在大儿子李某乙家生活的所感、所受,说到动情处,眼里似乎隐含着泪光。一些旁听的群众也为之动容,纷纷低声议论李某乙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

庭审后,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仍未调解成功。古蔺县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本案进行宣判,及时回应老年人的司法需求。

法官寄语:

德法并重,共建孝老爱亲和谐社会

庭审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诸琳说道: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我国更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老年节,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古蔺县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及时办理赡养案件,亮明司法态度;常态开展巡回审判,展现司法温度;大力攻克执行难题,彰显司法力度;以持之以恒的实际行动,生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

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助力创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这亦是古蔺县人民法院立足新时代不断追求的司法价值与奋斗目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图文 | 诸琳

编辑 | 杨顺

审核 | 袁渊

签发 | 黄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