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一样,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实践中,人们研究最多也最深入的是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时候也常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相比较。从构成要件要素上来看,两者大同小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同样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最终不构成侵权责任等。但是,目前人们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讨论,基本还是处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的平面化讨论。如果将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引入侵权责任法中,想必会大大提高认定效率,更具说理性,更能使民众在诸如“毒腊肠毒死”、“看家狗咬死小偷”、“小偷入室盗窃时不小心摔死”、“偷电瓶车电瓶被电死”等案件的处理结论上,心服、口服。以下试举一例,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韦某和李某两人为同龄成年人且系邻居,一天早晨,两人在离家不远的土杂店相遇,便相互开起了玩笑,开心之时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李某忽然变了脸色并一头栽倒在地上。韦某初时还以为李某故意装的骗自己,但看着李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气若游丝,脸色发紫。韦某感到了害怕,跑回了家中。等土杂店老板发现叫来李某家人,李某已错失救治机会。经尸检,李某是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开玩笑致邻居死亡的法律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开玩笑致邻居死亡的法律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案情交待得很清楚,韦某与李某两人都是成年人且系邻居,意味着对于从小长大的邻居来说,彼此应有很清楚的了解,尤其生活在农村,熟人社会的痕迹尚存,一个村子里每户人家的情况,尤其是邻居之间家庭情况,应该非常熟悉。据此,韦某对李某的身体情况应该有清楚的了解,这种基于客观推断主观内容的方法值得借鉴和运用。

本案中,`韦某与李某玩笑开得很大很嗨,并伴有互相推搡的情况,这样的举动对于冠心病患者来说,是极其危险的,对于一个成年人应有最基本的常识,应当预见到这样的行为有致李某死亡的危险,而韦没有却没有预见到或轻信能够避免。因此,该观点认为,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有观点认为,既然韦某对李某的身体情况应有足够了解,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那样开玩笑且推搡的行为,对于一个冠心病患者来说意味着什么,韦某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有致韦某死亡的危险,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不排除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为间接故意。这种观点更极端,对于本案来说,韦某为此行为的可能性极小。

再有观点认为,韦某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李某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上述观点,从不同方向为韦某的刑事责任寻求有无的理由,均有可取性,但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无论韦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还是意外事件,韦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可避免。

本文认为,让韦某负刑事责任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是其不作为行为

本文认为,让韦某负刑事责任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是其不作为行为

本案中,如果因为韦某与李开玩笑开死了人,让韦某负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多少有点令人难以接受,从刑事责任角度,开玩笑难以类型化致人死亡的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让韦某负刑事责任,似乎罪责刑不相适用。同时,开玩笑的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根本不可能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难以让韦某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按照前述观点,令韦某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和侵犯责任,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具有强的说服力。

从案情来看,韦某与李某开玩笑李某倒地后,如果韦某采取相应措施,如及时打120或采取相关人员帮助,李某不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此,韦某因害怕选择逃走的行为,涉嫌不作为的犯罪。应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现场情况,除了韦某外,土杂店应该还有其他人在场,因此,本文认为,韦某涉嫌遗弃罪。韦某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成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设想比照(二)阶层犯罪构成构建侵权责任构成

设想比照(二)阶层犯罪构成构建侵权责任构成

根据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违法性层面,构成要件诸要素为行为、结果、(对象)、(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而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在责任层面,责任形式为故意或过失,同时存在消极的责任阻却事由,如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及阻却责任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

认定犯罪时,应从客观构成要件到责任形式的顺序进行,如果违法性层面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则无需再考查责任内容。如行为被评价为正当防卫,则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无需再考查其他要素。

就一般侵权来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此,完全可以比照犯罪二阶层构成理论,将这些要素分为两个阶层:违法性层面,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如不是正当防卫等);责任层面,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至于刑法中的责任阻却事由能否引用至侵权责任,这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刑法以追究责任为已任,而侵权法则具有补偿性质,因此,刑法中的责任阻却事由,除了个另转移给监护人外,其他的能否主张免责?值得研究。

以上比照刑法二阶层犯罪构成,运用至一般侵权构成,本文认为,至少从违法性层面可以明确行为的属性,关深入说理,做到主人看得懂,罚得明白得当。根据以上架构,我们来看本案。本案中,韦某在李某倒地后,应履行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且如果韦某积极救助李某,则不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因此,从刑法角度来看,韦某涉嫌不作为的犯罪,从侵权法角度来看,韦某的不作为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且韦某对李某的死亡至少具有过失,因此,应让韦某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从作为角度否认韦某的侵权责任,则可以直接从违法性层面着手,认为开玩笑的行为根本不具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属性,不是侵权行为,无行为则无责任,因此,从违法性层面直接否定了韦某的侵权责任,根本不用再去考虑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问题。

结语:以上结合案例,重点表达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是否可以将刑法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引用至侵权责任法,使这更具有说理性和易用性。您对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