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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行动,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全区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2022年第三季度全区办理的违法广告案例中选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包头市昆区九度美术学校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受益者的名义发布包含照片、姓名、成绩和录取院校等内容的宣传折页、宣传海报、招生简章和宣传册。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印制的招生简章、宣传册等宣传品中发布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18500元。

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目为《【健康】三氧自体血治疗突破1万人次》的文章。经查当事人在文章中“激活机体的免疫系统,可使血液中白细胞增加,噬菌能力增强”等内容引用的数据,统计资料没有标明出处,并且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描述,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邵雪松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雇佣两名消费人员,假扮成消费者协助当事人推广销售涉案食品脑血通、金樱子和肾茶。经查当事人以塑封彩印A4纸的形式发布含有以普通食品治疗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广告用语,而且主要针对老年人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敖汉旗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敖汉旗医院资讯”医药前沿栏目发布了题目为“敖汉旗医院开展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让肾不再受伤”的医疗广告。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术后恢复快、手术无创口、保护肾脏”“组织损伤小、碎石效率及安全性”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和说明有效率的内容,并且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规定,赤峰市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鄂尔多斯市鸿亚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康养分公司虚假宣传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商城发布的“枸杞人参黄精颗粒”广告中宣称该产品有“改善男士阳痿早泄”“提升免疫力”“提高食欲脾胃气虚”“改善老年人阳气虚弱”等功能。经查、“枸杞人参黄精颗粒”为普通食品,发布的广告中却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于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金威壹号院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出现“最佳选择”“主咖楼盘” “C位出道”“最生动的写照”“最好的买房时候”等用语以及“青龙隐隐来黄道,白鹤翩翩下紫宸”相关迷信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内容为“万锦.世纪城 270°转角阳台 雅致景观”“4所名校环伺 浸润书”“25万方大商业 近享生活”的售楼广告。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售楼广告内容未载明预售楼许可证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内蒙古大元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声称在某商城漠北至尊旗舰店销售的“漠北至尊人参益生元饮品”具有“调理肠道功能、调节心脏功能、增强免疫力”等保健功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漠北至尊人参益生元饮品”为食品,在其网页广告中存在使用“安精神、调理肠道功能、调节心脏功能、增强免疫力”等医疗用语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