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州区法院向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案件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以消除当事人的信用隐患,激励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案情回顾

韦某1与韦某2是朋友关系,2017年韦某2称其因承包工程,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向韦某1借款,后韦某1共向韦某2交付借款本金43000元。2019年12月29日,韦某1找到韦某2,要求韦某2还款,韦某2向韦某1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借款本金43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5月至6月底还清借款。履行期限届满,韦某2并未按时偿还借款,韦某1遂将韦某2诉至本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案件开庭当日,被告韦某2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江州区法院在其缺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韦某2偿还韦某1借款本金43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经过案件主办法官韦剑的多次判后答疑、释法,对韦某2做足了思想工作,韦某2于2022年10月28日从外地赶到本院,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韦某2按照协议约定当庭履行完毕。为激励韦某2自动履行义务的行为,江州区法院向韦某2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向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为守信者“正名”,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得以及时兑现,亦能消除主动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该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是江州区人民法院在践行司法便民中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在建立信用激励和修复机制上的有益尝试。

供稿丨林笑

编辑丨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