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永济辖区村民种植枣树较多,村民刘某看准商机在村里销售枣农常用的泡沫箱。因存放泡沫箱地方有限,加上连日下雨,刘某将准备销售的泡沫箱存放在村里新建的村民文化活动中心大厅。一天上午,同村的三名小孩樊某、刘某一、刘某二(年龄均为6、7岁)看到活动中心大门未锁,出于好奇,便一起进入该活动中心玩耍,因玩火引燃了全部泡沫箱并造成活动中心的墙面和窗户受损。事后,消防部门经过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三名小孩玩火引燃泡沫箱并引发火灾

事后,刘某二的家长主动与原告刘某协商并赔偿部分损失。但樊某和刘某一的家长一直未能和刘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樊某和刘某一及二人的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

永济市人民法院虞乡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初步翻阅了案卷材料,并和原告代理人取得联系,了解基本案情,发现本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刘某的泡沫箱属于易燃品,在火灾中化为灰烬,难以确定其价值大小;二是原被告双方系同村同组村民,平时关系较好,简单一判了之容易引发新的矛盾。

承办法官邀请当地司法所专职调解员一同组织调解。

调解人员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一边向原告释明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将面临少判甚至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同时,将大量易燃物堆放在村民活动中心,无人看管也未锁房门,还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本身就存在消防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有一定责任。一边向被告释明,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但有不少村民确实见到原告在活动中心堆放了大量泡沫箱,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无理取闹。加之家长缺乏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事故当天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责无旁贷。经过多轮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调解结案做到了法理和情理的统一,让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基本满意的结果,快速、彻底地化解了一起纠纷,避免了因鉴定、上诉产生的经济、时间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该起事故的发生,用事实为我们提出了警醒,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务必要注意消防安全,同时也提醒家长,“熊孩子”玩火致灾,监护人须“买单”,要时刻把教育小孩不要乱玩火的重任挂在心上。

来源:永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