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双十一”,一些消费者与客服沟通的“发疯文学”走红网络。部分商家随之推出了“发疯文学”周边产品,销量不俗。但类似周边产品却疑似侵权。“双十一”期间,一位网友这样催店家发货:“我知道我配不上发货,大家都发货了,不像我,连催的时候都小心翼翼,成了一个可笑的热场笑料,我也知道我配不上提早发货的门槛……”没想到真的催发货成功了。随后,不少网友发现,遇到难题时,“发疯文学”真的有用,带起了一股“发疯文学”的热潮。

发疯文学,是指通过大段文字模拟人发疯时说的话,是一种琼瑶式宣泄情绪的文学,出自豆瓣小组,后来应用到很多场景。比如催卖家发货、和别人吵架等。

记者搜索到了一款“发疯文学生成器”小程序。小程序可自动生成“发疯文学”,不需要自己构思。网络上还有不少“发疯文学”收集帖,网友可去复制各种“发疯文学”段落。

另外,随着“发疯文学”走红,还有商家推出了“发疯文学”周边产品。如“发疯文学贴纸”“发疯文学手机壳”“发疯文学表情包”。相关搜索词条中还出现了“林黛玉发疯文学”,点开基本都是87版《红楼梦》中的林黛玉配合台词的表情包,选取的台词也多有“发疯文学”的味道。据记者搜索,某电商平台一套60张“林黛玉发疯文学”的表情包贴纸,已拼单4.8万件。

“发疯文学”周边产品如此售卖是否侵权?记者为此联系到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聪。

王聪表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简单点说,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发疯文学”中适当引用《红楼梦》的文字和剧照,对版权人并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该剧照带有丑化、污辱性质,让肖像权人感觉不适,可能会侵犯肖像权。这里有一个特例,即肖像权人过世了怎么办?法律规定,虽然死者不享有肖像权,但死者肖像受到侵害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

网络中售卖带有“发疯文学”性质的电视剧照商品,这种擅自使用行为当然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且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遂构成侵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王雨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