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是
劳动用工的“高压线”
任何单位、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
近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非法使用童工案件。该案件是人力社保领域职能事项划转后办理的第8起非法使用童工案件。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违法线索移交指令,永康市某迪美发店有非法使用童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迅速前往涉事商家开展调查。
经查证,永康市某迪美发店录用路某、冯某两名未满十六周岁员工,以每月2000元保底工资加提成的形式,作为店内学徒从事相关工作。
“怪我太大意了,确实在招聘人员时疏忽了,没想到他们还没满16周岁。”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永康市某迪美发店的老板懊悔地表示,他在招用人员时并未仔细核查用工人员的身份证,这才导致了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最终,执法队员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法对永康市某迪美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
今年以来,永康市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执法事项,完成省统一目录以及金华市地方拓展目录多次职能划转,目前承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1792项。
非法使用童工行政处罚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第二批省定82项人力社保领域处罚职能划转至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权。为加快职能承接,推进执法案件办理,永康市综合执法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力社保领域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执法协同配合,并编制了《非法使用童工“教科书式”执法指引》。
《非法使用童工“教科书式”执法指引》内含法律依据、办案流程图、案件模板、问题应对处置、处罚裁量基准五个方面。执法队员办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执法指引》快速规范地办理案件,既提高了执法效能,又防范了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永康市综合执法局还编制了《危害电网实施“教科书式”执法指引》《占用消防车通道“教科书式”执法指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教科书式”执法指引》《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教科书式”执法指引》等16本《执法指引》,这些《执法指引》成为了执法队员在办理执法案件工作中的“利剑”。
同时为了更高效落实非法使用童工的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责,永康市综合执法局与市人力社保局建立人力社保领域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细化职责范围、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业务配合等内容,并每季度开展工作交流会,分享办案经验,通报执法情况,协调执法争议,完善线上违法线索移交程序。
截至目前,永康市综合执法局已查办非法使用童工案8起,处罚金额13万余元。永康市综合执法局将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查实一件,处理一件,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方位构筑未成年人防护墙。
什么情况属于使用童工?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1.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2.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3.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4.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登记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疑似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招用人员,应当制作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载明被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留存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建档保存。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会面临什么处罚?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中介介绍童工工作会面临什么处罚?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五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1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来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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