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名男子到按摩店放松,老板娘表示68元一小时,男子同意了,在躺下之后,女子就开始提供服务,不料,完事后男子竟然不给钱,女子一把拉住他,质问:我都为你服务了50分钟,你为什么不给钱?不料男子却说,你不要拉我,再拉我打你了,说完就想离开。
女子小莉跟着追了出去,一边死死拉住男子,一边大喊寻求周围人帮忙,大家帮帮忙,这人按摩之后竟然不给钱,小莉的喊声,吸引了很多人围观,众人合力将男子拦住,并扭送到了派出所。
小莉很是气愤,她表示:我干这个行业,也不是一两年了,给他服务完了,居然不给我钱,头一次见这样的人!
而面对民警的询问,男子却是振振有词,他说自己确实去了按摩店,至于为什么不付钱,是因为小莉服务的时间不够,他进店时,小莉说的是连洗带泡50分钟。
可是服务完之后,男子说整个过程只有10多分钟,根本没有达到50分钟,所以才不愿意支付的,顶多给她一半的钱,他表示:
“她服务只做了一半,我凭什么要给她68呢?我给她一半的钱,有错吗?”
乍一听好像是没错,服务没做全,就意味着没有守约,虽然关于服务时间,双方只是口头承诺的,并没有白纸黑字写出来,可是口头承诺,也算是合同的一种形式,男子支付68元,就应该享受到对应时间的服务,可是,小莉只服务了10多分钟,属于单方面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我们仔细一想,又发现不对劲,男子说给一半的钱,是在民警介入之后,在这之前,他可是一分钱都不付的,虽然小莉服务时间不够,但不可否认,男子享受了服务,这部分他是应该付钱的。
男子拒不支付,属于逃单,扰乱商家正常的经济经营秩序,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逃单者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经过民警协调,男子支付了34元按摩费,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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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有网友说,不诚信,说给人家按50分钟,你按10几分钟,人家能给吗?我有一次也遇到,说一个小时服务,结果3分钟就完了,不过我不敢不给钱。
也有网友说,都是这样,报钟早报5分钟,上厕所十分钟,一会倒杯水十分钟,提前十分钟就叫到钟了,说60分钟真正服务不够30分钟
还有网友说,现在的按摩店也真是,说60分钟的,实际就服务30分钟左右,出去拿东西都要十几分钟,中间也还要出去两次。
现在这个年头,可以说什么行业都不好干,特别是一些服务行业。但是每一次矛盾发生时,我们也不能全部说全部说是谁的错,有些是服务者本身就存在问题,而有些则是客户无理取闹。
在此次事中,我认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试想一下,我们花钱买东西,商家只给我们一半,相信很多人都不会同意,而男子最不应该的,是自己扬长而去,如今自己也丢了面子,这样的事情最好报警处理。对于小莉而言,说好的服务承诺却不履行,才导致了这样的事情,也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对于此事,你们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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