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大小小医院经常出现黑救护车的影子,各地法院也就黑救护车的行为作出过相应判决,涉嫌罪名和判决结果各异。以下结合新近发生于黑龙江五常的一起黑救护车宰客案,从刑法角度如何定性,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2022年11月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11月1日,五常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涉嫌强迫交易案件,三名涉案嫌疑人全部到案。

  经查,何某祥为黑龙江峻博医疗救援公司经营者。10月28日凌晨,在五常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值机员王某介绍下,何某祥驾驶新购置的悬挂临时牌照的救护车(该救护车无合法经营手续),与其雇佣的随车护士王某睿一同转运病人。途中,王某睿以被褥费、针剂费、消毒费等名目提高价格,强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何某祥以返回出发地或半路停车的方式强迫被害人支付。目前,何某祥、王某睿、王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当事人张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母亲从就诊的哈尔滨肿瘤医院回拉林镇,路程大约55公里,救护车司机起初称费用不超过1200元,但半路上司机却要收费4600元,其中甚至包括300元被褥费,最终她支付了3140元。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系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处罚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系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处罚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他人数额大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并不是对立关系,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的并不当然排除也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强迫交易罪虽然发生在关易过程中,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发生在交易过程中的强迫交易行为,只能要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两者是想象竞合关系,按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定性。从两罪的条文规定上来看,一般来说敲诈勒索的法定刑明显重于强迫交易罪。

本案中,黑救护车所从事的非法交易绝非仅一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黑救护车敲诈勒索他人的数额,最法高法刑在单罪情况下,可以达到十五年。而强迫交易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七年。结合本案,本文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黑车主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车主何某祥与随车护士王某睿及五常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值机员王某,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共同犯罪,其中何某祥与王某睿为共同正犯,系主犯;值机员王某为帮助犯,系从犯。

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系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处罚

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系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在实施强迫交易或敲诈勒索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或伤害的行为,不排除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具体要根据案发现场情况,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否有致他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是否可以类型化为杀人行为。

众所周知,救护车运送的为急需抢救的病人,一定程度上来说,救护车运送病员时是在跟死神赛跑,以最大的速度以优的距离为病人争得宝贵的抢救时间,因此,法赋予了救护车优先通行权。而有些黑救护车利用这些优势,不是为病人着想,借病人或家属急于救治的心理,变着法子勒索病人钱财,这种拿着他人生命作交易来赚取黑心钱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果根据案发现场情况,由于黑救护车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或有死亡高度危险的,除了涉嫌敲诈勒索罪外,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或未遂),两者系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处罚。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类似黑救护车的暴力或胁迫宰客的行为,不必然构成强迫交易,应利用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与故意杀人罪等之间的想象竞合关系,全面评价案件事实,做到罪责刑相适用,使得类似行为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本案中,本文认为,何某祥、王某睿及王某三人为共同犯罪,应按敲诈勒索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未遂)的想象竞合确定适用的罪名,其中,何某祥、王某睿为共同正犯,系主犯;王某为帮助犯,系从犯。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