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在关联企业用工,工龄连续计算吗?
「法律解答」
视情况而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可以独立用工,即与劳动者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责任。
因此,关联企业既有关联性又有独立性。倘若两个公司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二者在经营范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不同,而劳动者又没证据表明系受用人单位组织委派或者进行工作调动,或者存在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证据,那么工龄不宜连续计算。
由此可见,倘若缺少了法条明文规定的「轮流」情形,结果就会不一样。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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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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