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惠市科字〔2020〕102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17:30;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12月5日17:30。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和运营。其性质可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

(二)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研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费超过1500万元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研发、技术服务及市场运营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15人,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适当放宽。

(四)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施设备和固定的科研场地,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具备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经费、内控等管理制度和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

(六)未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无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逾期未结题项目。

三、扶持政策

(一)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且参股达10%以上并在惠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培育孵化首次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过专家评审后按被认定的企业数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的补助。培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家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创办的企业,仅能作为一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资质。

(二)实施综合评价后补助。对于按要求报送建设运营情况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两个等级,A等级的补助50万元,B等级的补助30万元。上一年度已获得该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横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方可连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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