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发抖音视频侵权,该如何处理?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手机时代,骂街都转到了线上,骂的人多了,就可能演化成网络暴力事件,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心理打击。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也即,在网上发视频辱骂、诽谤他人是违法的,受害人如何有效维权,今天咱们来说说。

(02)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有人在网络平台发视频侵权的,受害人有权通知平台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提供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据及自己的的真实身份信息。

平台运营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该通知转送视频发布者,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要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称为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也称“通知-移除”规则,如网络平台提交相应证据,能证明已采取相关措施,可援引该原则抗辩。

(03)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通知应包含:

1.通知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如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主张免除责任。

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民终7220号:

微播公司于曾向百度的邮寄书面函件,但没有提供基本身份信息,百度以信息不完整为由未做删除处理,在微播公司再次发出律师函后,百度认为律师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函件,同时具备有清晰的网络地址链接,遂将涉诉内容进行删除,属于履行了法定义务。微播公司以百度未及时删除涉诉内容,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4)

《最高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

也即,如网络平台不及时删除视频,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要求网络平台删除视频。

(05)

言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真实。

“意见表达"时,应客观公正,可以赞美、拥护,也可质疑、批评,但评论、夹叙夹议时应以事实为前提,就事论事,不作误导性评论、不损他人名誉。

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如果故意传播虚假事实或传播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或尊严的不当评论,足以致使该特定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就可以认定为诽谤或侮辱,从而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一、视频的真实性如无证据证实,则涉嫌侵犯名誉权,要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南川区法院(2021)渝0119民初3354号:

老胡与朋友馆就餐时,就菜品中是否有蛆与牛肉馆发生争执,老胡离开餐馆后,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以牛肉馆经营场所照片为背景的抖音视频,并配:“吃饭吃到一半发现有一个蛆,老板不承认态度还不好,还用手一直捏,把蛆都捏没了,太过分”的文字。

牛肉馆三次向抖音客服反映,要求平台删除关于牛肉馆门头照片的侵权视频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胡、抖音公司删除案涉视频并对原告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抖音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于次日删除案涉视频。截至视频删除之日,老胡发布的案涉视频的阅读量超12万,获得数千点赞和评论,评论有“以后不吃了”“再也不敢吃了”等内容。

法院认为,老胡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的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较大,对牛肉馆的声誉造成重大的负面社会评价,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牛肉馆的名誉权。

牛肉馆虽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详细资料,但其在向被告抖音的客服反映过程中,一直没有提供有关材料,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牛肉馆的投诉不构成有效通知,故抖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遂判决老胡在其抖音号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牛肉馆经济损失1万元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录像费21918元。

二、如视频具有一定事实依据,未超出合理评论范围,则不构成侵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1324号:

2020年9月,索尔塔公司在百度经营的某网站发现一视频,索尔塔公司认为,该视频蔑称索尔塔公司的公众号为高仿号,称其以假乱真,并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披露了其公司信息。为此,其先后两次向百度发起投诉,并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身份信息和案涉视频截图,但百度均以未发现侵权内容为由,拒不删除案涉视频。索尔塔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并披露视频发布者信息。

法院认为,视频中所涉“高仿号”、“打假”等意见表达虽然具有贬损索尔塔公司的性质,但系主播基于对“热玛吉”产品的客观了解而作出的个人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未超出合理评论的范围,主播发布视频内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行为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被投诉的网络用户存在侵权行为。鉴此,索尔塔公司的投诉事后经证明并不成立,百度对投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亦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