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县政发〔2022〕13号 ),明确下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草、消防救援等方面的16项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第一批下放的消防行政处罚职权为: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职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寿阳县政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执法模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下一步,寿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将积极联合县司法部门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培训,确保行政执法权限延伸到基层,落实到基层。

来源:晋中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