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在上下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尤为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于责任认定不认同的,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告诉大家答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3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某。

再审申请人林某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1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某以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本案中,林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以下简称广州交警高速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其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政府亦明显不是广州交警高速五大队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广州市政府对林某的复议申请未作出处理,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一、二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林某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林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林某的再审申请。

附复核申请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公民身份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驾驶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四、《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综上所述,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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