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请求惠禹公司支付演出酬金84万元及违约金(按照每日60000元标准,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贾伟航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惠禹公司、贾伟航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倪萍与惠禹公司签订《演职人员合同》,合同约定:1、倪萍角色杀青前两日(即2018年3月29日),惠禹公司支付倪萍酬金总额的70%即840000元;2、惠禹公司未按约定如数如期向倪萍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倪萍支付总酬金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倪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惠禹公司一直未支付酬金。惠禹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贾伟航为惠禹公司唯一股东。故倪萍诉至法院。

被告:

惠禹公司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

贾伟航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3月28日,惠禹公司作为甲方(聘请单位),倪萍作为乙方(受聘方)签订《演职人员合同》。合同约定:惠禹公司联系人为刘某,聘用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乙方出演电影中的洪奶奶角色,乙方在本合同工作期间,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乙方合约期间的酬金为人民币1200000元,酬金分2期支付: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酬金总额的30%即360000元;2、乙方角色杀青前两日(即2018年3月29日),甲方支付乙方酬金总额的70%即840000元;甲方未按约定如数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倪萍提供律师函及EMS快递单据的复印件,证明倪萍已向惠禹公司履行了催告义务,惠禹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向倪萍支付酬金。

倪萍提供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1470号公证书,证明《演职人员合同》联系人刘某认可倪萍饰演的戏份已经杀青,应该支付倪萍片酬,但一直措辞筹款未实际支付。公证书的公正事项为保全证据公正。公证书内容为倪萍的经纪人陈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中国年剧组的聊天记录。陈某于2018年3月27日16:53发微信称,“刘总,我等您确认信息。作为经纪人,我很难做,您也知道,年前因为这个戏,不论倪萍老师还是整个团队,都是有不少经济损失的。所以,希望您也理解我的难处,尽量今天能将稿费到位吧。毕竟没两天我们就杀青了。天天这么操心着这个事挺累的”。刘某回复称“好的,倩,我一定尽快安排好的,非常时期确实让您很为难!心里也很愧疚,倪老师和您,我会用心去回报您和倪老师!”2018年3月31日7:27发微信称,“刘总,咱们情谊归情谊,工作归工作。您并不是今天才知道需要付倪老师片酬,这是拍电影,不是小孩儿过家家。我从年前到现在,为了促成这个事,做了多少努力,您心里应该很清楚。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理解和包容,至今已是底线,我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还是出现了,咱们也不用电话和见面了,我已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按合同办了。”2018年3月31日8:46刘某回复称,“倩,恳求您给我们补救的机会!片酬之外我会另加补偿,从年前到现在没有您真的就没有《中国年》的成立,您为此一定付出了很多努力,我也深知您有多为难,请您成全我最终表达的一份诚意!《中国年》全片无任何商业行为,我就是要真正打造红色题材,在您的帮助下倪老师大爱出演让影片上升了一定的高度……下周我一定想尽一切办法把钱转给您。”。中国年剧组微信群中竹子-《中国年》统筹于2018年4月1日发消息称“明天9:00准时下楼集合,倪萍老师9:00出发,大家要欢送倪萍老师,谢谢大家”。

倪萍提供2018年6月4日倪萍代理人葛祥泰和刘某电话记录,电话记录显示惠禹公司指定的合同联系人刘某认可拖欠倪萍片酬84万元的事实。

倪萍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惠禹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贾伟航为惠禹公司唯一股东。

庭审中,倪萍表示合同签订后,惠禹公司已向其支付首期演出酬金36万元;倪萍在《中国年》饰演洪奶奶的角色于2018年4月1日杀青。

上述事实,有倪萍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四、争议焦点:

惠禹公司是否应支付相应合同款;贾伟航对上述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院认为:

倪萍与惠禹公司签订的《演职人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该《演职人员合同》约定的惠禹公司联系人为刘某及倪萍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可知,倪萍已完成合同项下的拍摄义务,惠禹公司应支付相应合同款,故其要求惠禹公司支付演出酬金84万元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证书内容可知,倪萍角色至2018年3月31日已杀青,故其有权主张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违约金,但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院将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贾伟航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惠禹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故倪萍请求贾伟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惠禹公司、贾伟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

六、审理结果:

1、被告吉林省惠禹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萍支付演出酬金84万元;

2、被告吉林省惠禹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萍支付违约金(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

3、被告贾伟航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倪萍其他的诉讼请求。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