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出了一张“诚信罚单”,对作伪证的原告证人罗某,进行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净月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依原告的申请,罗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原告提交证据中的署名部分当庭确认系被告工作人员亲笔所签。后经查证,该署名并非被告工作人员本人签署,证人罗某所作证言为虚假证言,妨碍了净月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且经多次传唤到院接受调查,罗某拒不到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净月法院依法对罗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