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甘1023民初275号

华池县人民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提出《35千伏南梁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是认为《35千伏南梁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将对其带来不利,或者所带来的利益小于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约定应当严守,诚信观念应当强化。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签订了《35千伏南梁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方按约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约履行义务。…而本案中,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违约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综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涉案《35千伏南梁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主张有违诚信原则,故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其挂靠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导致涉案《35千伏南梁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已失效

律师建议

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违约一方明明存在违约情形,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了严重不利影响,守约方遭受了严重损失,但是违约方却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进而承担损失较小的责任,这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若法院支持背信者的主张,也等于允许违法者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自由,背信者会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得依其单方意思控制合同效力的巨大利益。故不论是在合同签订时,还是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有利于强化合同必须严守和强化交易中的诚信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