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接到一位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咨询,她提到:“我是一个学校的举办者,现在学校是非营利性的,那么我参与学校管理工作能否获得薪酬?具体该如何操作?”该问题也是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所关心的,笔者今天就浅谈一下这一问题。
可以明确,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得因其举办者身份直接从学校取得财产权益。但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中如果担任董事长、董事等重要职务,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存在事实劳动或劳务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举办者在学校领取薪资须注意在依据和程序上做到合法化。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作为利益关联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因此,建议民办学校在管理制度或薪酬设计中把实际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举办者也纳入其中,为举办者在学校领取薪资提供相应的依据。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笔者建议举办者在学校领取薪资也须经过决策机构表决同意,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
关于董事长薪酬如何设计,一般来说,要符合当地市场行情和学校具体发展情况,可参考当地一般校长(或副校长)的薪资待遇。若学校整体发展良好,收费较高,可以适当高于上述待遇。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政策框架下,非营利学校举办者并非完全无法从办学中获益,只是须依法合规获取属于举办者的利益。
文章作者
李晓琳:时代教育智库法律咨询顾问,法律硕士,在民办学校项目咨询及环境资源法律实务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经验。
曹凯:时代教育智库教育咨询中心主管,曾深度参与全国数十家民办学校的转设及法律顾问服务,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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