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也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务费。原告将演员的片酬及作为副导演的片酬通过图片发送给被告,且提示被告核实金额,被告答应核算但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默认原告提供的片酬金额。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判令被告付清网络电影《窥视者》的劳务费,演员片酬费用及垫付、补拍戏的各种费用,合计70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8月,原告张春表参加制片人李萌的网络电影《窥视者》的拍摄,周期十天,电影拍完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的劳务费,开始和李萌还有电话和微信联系,2019年2月李萌拒绝了一切联系。拒绝不承认拖欠的劳务费,当时,所有的剧组工作人员均没有和她签定合同,所以,原告只能整理了一些和她微信索要劳务费的记录作为凭证,要求被告人认可所拖欠的劳务费尽快付清,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盼解决。

被告:

李萌辩称,答辩人不拖欠原告的任何费用,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支持,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8月,原告给被告拍摄网络电影《窥视着》,职务为副导演并担任演员一职,现双方因劳务费纠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四、争议焦点:

是否支付原告劳务费;劳务费的金额问题。

五、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参加了被告拍摄的网络电影《窥视着》,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也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经支付给原告10000元费用,从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将被告给付的10000元已经支付了其他演员的片酬,且还垫付了535元,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转给副导张春凤”字样,故对被告关于原告未担任副导演的辩解,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未显示补拍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拍的劳务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将演员的片酬及作为副导演的片酬通过图片发送给被告,且提示被告核实金额,被告答应核算但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默认原告提供的片酬金额,故本案中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费及垫付费用应为6535元。

六、审理结果:

被告李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春表劳务费6535元。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