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公示
一、征收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冀财税﹝2015〕34号文件、冀财非税﹝2020〕5号文件、冀财税[2016]100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税发[2020]145号文件。
三、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计费单位与征收对象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征收对象:依法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
四、征收主体
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征收)应缴费额的确认。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收工作。
五、征收程序与征收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征收)采取“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办理:缴纳义务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征收)采取“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办理:缴费人自行据实计算应缴费额,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六、免征与减免规定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注:小微企业部分免征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河北省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
2、 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20〕5号)文规定: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1:1:7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市、县级国库,其中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按1:1:8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县级国库。
七、监督举报电话
0335-355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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