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李办机械厂已经二十余年了,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是一家台州的汽车配件公司一纸诉状让他支付20余万的货款。收到应诉通知书老李当时是一头雾水,看了诉状的内容才回过神来,原来是9年前的一笔业务往来。
事情发生在13年6月,当初老李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配件。通过朋友介绍对接上了台州一家汽车配件公司,通过洽谈,老李当即就支付了12000元的模具费。过了几天,老李收到了对方邮寄过来的样品,一看傻眼了,样品质量完全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于是立即致电给台州公司,在得知对方公司要正式发货时,立即叫停并要求进行再次加工,待符合要求后再发货。后来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时间一久,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这中间还有一个小插曲,由于老李的工厂规模较小,工厂会计是兼职会计,当初又临近月底,会计就把台州公司开具过来的2张发票都抵扣了。现在台州公司以此为依据起诉老李要求付款,为此老李找到律师,如何解决?
律师分析
在买卖合同纠纷之中,尤其是一些陈年积账,有无实际收到货物往往是买卖双方的一大争议点之一。
在本案当中,老李和台州公司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实际是否交付是判断双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在老李否认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台州公司以其开具的发票已被抵扣为由主张货物已经实际交付,这明显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这里的其他证据包括“送货单、接收单、入库单、进仓单、交易习惯等等”。而这些台州公司都无法提供,为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本案通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台州公司的诉讼请求,老李悬着的心也终于踏实了下来。
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纠纷是实务合同诉讼当中最常见的纠纷,买卖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来确定买卖关系及权利义务。作为卖方,在发送货物后,应当开具对应的发票,并让接收方在送货单、接收单、入库单、进仓单等相关单据上签名盖章。作为买方,在没收到货物时,切勿去抵充对方开具的发票,犯当年老李同样的错误,更不要在相应的单据上签字确认。此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发生纠纷后,也是重要的证据,应当都保存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来源:浙江瓜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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