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万年!这个刑期可不是小说中胡乱杜撰出来的,他真实存在于1982年的西班牙法庭上——一位邮递员丢失了42768封信件,而当地法律规定,丢失一封信件就要受到9年刑期,这名邮递员理所当然的荣获了史上最长的384912年刑期。
如此长的刑期在欧美判罚史上并不少见。

在我们的印象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时间最长的刑期。

但是在欧美一些国家,由于死刑的废除,代替死刑的只有这些超出常理的刑期,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就像300年和500年同样都是终身监禁,500年刑期犯下的罪行就远比300年的更严重。

在欧美这些“自由”的国度,“自由”的空气也滋生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案件。
查尔斯.斯科特.罗宾逊,美国俄克拉荷马州臭名昭著的强奸犯,他接连强奸了6名儿童,被法院判处3万年有期徒刑;
现实版“哥谭小丑”詹姆斯.伊根.霍尔姆斯,他将自己当作了小丑,模仿小丑的行为进行恐怖袭击。在蝙蝠侠电影上映期间,他在影院中举枪无差别扫射杀死12人,并使70人重伤,被法院判处3318年有期徒刑;

在1993年俄克拉荷马州,达隆.安德森因强奸,抢劫,绑架数罪并罚被判处2200年。受到判决后,他不服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之前的刑期判罚不准确,重新改判为11万年;
阿尔及利亚人阿斯达尼苏更是被当地临时政府判处625万年。但随着临时政府被推翻,他仅服刑3年零5个月就被无罪释放,减刑621万年零7个月。

在这一串串令人啼笑皆非的数据背后,却是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件事实。或许当地法院想用这些天文数字般的刑期让人们对犯罪望而生畏。

在我国为什么从来没有出现过这些动辄几千上万年的刑罚呢?
在我国,刑法的定罪量刑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大陆法系,有着完善的成文法,什么样的犯罪应该判处怎么样的刑罚,在刑法中写的清清楚楚,没有人有权利私自增加或者减少刑期。
但是在欧美国家情况就又有不同,它们属于英美法系,遵循判例法,法官有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刑期,法官需要从之前审判过的相似案件中得到参考,再对本案进行宣判,久而久之就出现了类似于数值膨胀的现象。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一切刑罚的目的都不是单单为了惩罚有着重大犯罪行为的人,而是杀鸡儆猴,增加犯罪成本,减少人们的犯罪。

如果说废除了死刑,也没有了这些高的离谱的刑期,那么各种恶性犯罪将会层出不穷,犯罪成本大大降低。人们有可能走在街上无怨无故就被人杀害,而杀人者不仅不会受到死刑的威胁,更可能做几年牢就又出来逍遥快活。我们在面对这些国内不常见的刑期时,更要关注其背后的犯罪事实,抱有一丝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