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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认定的案子。
2021年9月5日上午8时45分,何某驾驶一辆载重厢式货车,在北京某大学校园宿舍楼前道路内倒车。监控显示,何某驾车右后转弯倒车时,将车辆右后方一名撑伞步行的女大学生张某撞倒,右后轮碾压过去,车辆发生明显颠簸。何某停车后,车辆又向前行驶,右后轮再次碾压张某,车辆再次颠簸,拖动张某向前。
发现事故后,何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张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车辆无倒车雷达、无倒车影像,车身反光标识和安全防护装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何某上诉,主张自己属于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量刑。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呢?结合判决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何某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重
何某驾驶载重货车在校园内行驶,校园是人员密集、实施车辆管控的区域,驾驶员负有比在普通道路上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何某明知车辆无倒车影像、无倒车警示音,却未对车辆周边环境仔细确认即快速倒车。
法院认为,这种在特殊区域驾驶特殊车辆却未尽到最基本观察义务的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程度较重。
2.二次碾压反映处置不当
车辆撞倒张某后已经发生明显颠簸,何某本应立即停车查看,但他没有这么做,停车后又向前行驶,造成右后轮二次碾压。
法院认为,二次碾压说明何某在异常情况发生后仍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处置不当加重了损害后果,进一步反映其注意义务违反程度较重。
3.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
张某在校园内宿舍楼前正常步行通行,既无违规行为,也未进入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责任。
4.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标准
辩护人提出,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法定刑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同样是过失致一人死亡,危害后果相当,应当参照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认定何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裁量刑罚。但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节较轻不是以仅造成一人死亡为标准,而必须综合考量案发原因、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注意义务违反程度、被害方过错等因素。
何某驾驶载重货车在校园内将正常通行的学生撞倒、碾压,又因处置不当造成二次碾压,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一般的交通肇事,不能仅因死亡一人就认定为情节较轻。
那么,什么情况才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1.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
如果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责任,行为人的责任可以被部分减轻。例如,被害人突然闯入危险区域、不服从管理、自陷风险等,法院可能据此降低行为人的不法程度。
2.过失程度轻微
如果是轻微疏忽大意,而非严重疏忽或冒险操作,更易被认定为情节较轻。比如,在熟悉的场地以正常速度、正常方式操作,因偶然因素致人死亡。
3.事出有因且目的正当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救助他人等正当理由,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4.积极施救、赔偿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立即施救、主动报警、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些情节叠加,可以为认定为情节较轻创造条件。
何某案的核心启示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节较轻认定,不是看死了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而是综合看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违反程度、被害人有无过错、事后处置是否得当、是否积极赔偿谅解等全部因素。
(本文为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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