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玲 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最高法官网发布征求意见通知。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称,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这份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从程序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责任等方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从程序到实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一天,最高法举行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表示,2022年6月24日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通过后,为适应反垄断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加快了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制定。
“新司法解释稿将根据修改后反垄断法的规定和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状况,重点新增有关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和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朱理说。
在分析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关键的一步。有别于传统行业,互联网平台市场具有双边甚至多边市场、网络效应等特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成为审理互联网垄断案件的难点。
对此,征求意见稿尝试作出回应。其中拟定规定,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时,结合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情况、互联网平台的类型等因素,可以选择根据特定互联网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选择依据该互联网平台与被诉垄断行为最相关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当前,一些超大型的互联网平台在多个市场都具有影响力,如何界定其所在相关市场?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特定互联网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并给该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足够的竞争约束的,可以依据该互联网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跨边网络效应所涉及的多边市场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个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至于互联网平台所涉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则可以重点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需求者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地域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
在认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九类因素,包括商业模式及其经营者实际受到的竞争约束;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范围效应;相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化情况等。
在界定相关市场、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如何评估竞争行为?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依次明确不公平高价、低于成本价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差别待遇等行为可综合考虑的认定因素及其正当理由。
以拒绝交易为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法院可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技术、法律上的可行性;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的可替代性及平台或者软件系统的重建成本;上下游依赖程度;拒绝兼容或者开放对创新以及推出新商品的影响等。
南都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也回应了业界关注的算法共谋问题。其中拟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或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实现行为一致性或者相对一致性,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上述条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涉及“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等垄断协议。根据今年8月1日生效的新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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