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偷走贱卖1500元!”浙江台州,一男子将车辆停在了交警队门口的停车位上去办事,回来却发现自己的车子不翼而飞,通过警方调查才发现车辆被拖走了。没想到的是,当男子找到爱车时,已经被废品站拆成零件了!
据悉,何先生的爱车是一款桑塔纳3000,由于何先生一直保养得不错,一连过了十几个年头,车辆还能正常上路行驶。
何先生做梦都没想到自己的车辆在交警队门口还能被偷,当从废品站得知是以1500元回收的,何先生欲哭无泪,自己十几年的车就这么报废了。
经警方调查,偷车的牟某是一位年仅15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发时,牟某先是到一家汽车修理厂表示要修车,虽然牟某未成年,但身材高大,工作人员没有怀疑便跟牟某来到停在交警大门门口的停车处。牟某假装用车钥匙拧了一下,没有打开车门,便说锁芯坏了要换锁芯。
工作人员说换锁芯至少要三四百元,牟某便说车子不要了,让其帮忙介绍废品站卖掉。废品站老板见是认识的人介绍,也就欣然接受,支付给牟某1500元。
在法律上,牟某、废品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本案中,牟某将偷来的车辆卖给废品站,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何先生的一切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废品站应当查明牟某身份信息、行驶证信息,但是其未做到查验义务就收车并拆解,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因为废品站并不知道该车辆是牟某偷来的,所以不构成销赃,不涉及刑事犯罪。
2、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浙江省关于盗窃罪刑事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为3000元,而牟某将车辆卖了之后仅获得1500元。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按照盗窃的实际数额来量刑,牟某获利1500元未达到浙江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属于数额较大的情节,故不能按照盗窃罪论处。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在牟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仅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最后对牟某作出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但是,公安机关虽然对牟某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并未实际执行。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所以,公安机关虽然可以给予牟某行政拘留执法,但是不能执行,不过对于何先生的损失,牟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表示愿意赔偿何先生3000元。
面对最后的处罚结果,何先生不服,认为自己的车虽然款式很老,但自己一直很爱护,所以自己的车辆至少值20000元,并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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