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稷山县公安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出击、协同作战,重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持续加大对在逃人员的抓捕力度。近日,稷山县公安局成功抓获1名在逃人员,有效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1月19日,刑侦大队三中队抓获一名外省网上在逃人员。
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男,31岁,稷山人)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带往外地售卖,获利一万余元。购买者利用三张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帮信罪被山东省临朐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移交至山东省临朐县公安局处理。
警方提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网络洗钱、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为其犯罪提供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四件套”(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资料)、“八件套”(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法人私章、对公开户许可证等)帮助对方进行支付结算,行为人既泄露了个人信息,又影响了个人征信,甚至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
法律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稷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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