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敢相信吗?下面这段话竟然出自某航监督组。
“各位领导,非紧急类会议原则在工作时间外开,但近期监督上级发现党群会、员工座谈会等也在工作时间内召开;请各单位整改,同时上级会对各单位情况抽查,并对相关情况考核。请阅知。”
何为工作时间:
相关法律《新劳动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开会也属于单位为了落实本单位的工作而进行的活动,所以理应认定为属于加班。
我曾经写文章时,这样写过。何为班后会?那就是下班后开会。当然这样的操作的航司肯定不止这一家,但这一家是最明目张胆的!
当然写这样的文章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但是我希望航司更好,请问,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有哪位员工愿意加班?员工内心产生抵触,对航司的发展又能有何好处?
这个时代已经不是讲情怀、讲奉献的时代了。现实促进人们的认知高度已更上一层楼!
而那些拿着高工资,握着权力,上班时间摸鱼,下班时间组织开会还能给上级留下好印象的人,加班估计只有他们愿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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