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许敏等三人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判决书显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8361.1元;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0000元;驳回许敏、姚师兵、郭威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许敏、姚师兵对杜新枝的诉讼请求。
关于此事的新闻报道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几乎是全网都在为许母鸣不平,有一部分网友不认可这份判决,认为疑点颇多,受大家关注的问题没有下文,如涂改的病历等等。我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一下这个事件。
1.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在考量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上突破了当地的限制,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这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有了较大突破,体现了对被侵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其他赔偿项目上,承办法官用到了“常识”、“参考同期治疗乙肝的通常费用水平”,我认为这个案件本就不同寻常,在赔偿方面不应该以常识度之,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货币的购买力也在下降,举个例子,1998年国内95号汽油2.32元每升,今天(2022.04.29)95号汽油是8.87元每升,相差了将近四倍。我觉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到这些因素。
2.法院查明情况是错换。根据承办法官的答记者问,可以了解到:(1)开封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就许敏控告郭某宽、杜某枝等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经过相关部门的复议、复核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仍认为不存在偷换的事实;(3)法院审理过程中调取相关的卷宗材料、询问相关的证人,按照“常识常情常理”,认定是错换。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偷换”,我觉得“常识常情常理”不一定符合该案,因为本案过于特殊,这样语焉不详,有失严谨。
3.涂改的病例。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提到“涂改的病例”,这也是被大家最为诟病的地方。判决书和承办法官的答记者问,对相关证据的调查、质证一笔带过,没有对“涂改的病例”作出解释说明,令公众心生疑惑。民事诉讼中,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时代的原因,造成病例涂改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为了修正错误、也可能是为了掩盖某些事实,或者还有别的原因。据目前披露的证据而言,不能排除其他导致病例涂改的因素,涂改的病例与“错换”(或者是偷换)的关联性不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凭怀疑就认定某一事实,要有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涂改的病例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管理混乱不是违规违法的理由,要是法院已经调查清楚涂改病例的来龙去脉,应该尽快公布,不然难以服众。
4.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结束。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程序上来看,许母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向开封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是解决争议、矛盾化解的最后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抱着审慎的态度、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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