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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志》简体标点39.食货志.赋役4

凡遇闰月年分,工料并银差、力差,该加闰月银二百六两五钱三分三釐,脚价银四钱九分四厘,共银二百七两二分七釐。行差地,每亩征银二釐一毫八经五忽七微五纤二沙八尘。不闰又派。

按除优免外,实在行差丁共一万六千六百五十二丁。每丁征银一钱,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五两二钱。

行差地,每亩征三分七釐三毫五丝二忽五微五纤。除优免外,共征银三千五百三十七两二分六毫六丝三忽四微六纤四沙三尘。

秀府庄田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四钱八分。

鹰房司地,内除水占地四十顷五十一亩六分七釐不征外,实征银一百八两一钱七分四厘。以上两项,今改边饷。

牧马草场,共征税银一百四两二钱三分。

神机营牧马草场,共征银二十二两九钱一分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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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除优免约可地丁,共征银五千五百九十七两二分九厘六毫六丝三忽四微六纤四沙三尘。

又按旧志,节次奉文加派银四百一十一两一钱八分一厘九毫四丝一忽五微,后则加派,又不可考。

行差地改为八百二十顷一十三亩四分六厘。每亩征银四分三厘九毫六丝三忽七微七纤六沙。

优免地改为四百二十三顷九十八亩三分。每亩征银二分四厘九毫六丝七微七纤六沙。

又按:优免丁地原有额,《数条鞭录》云:如遇优免,溢额以编剩丁银抵补,明示以不敢挪移也。今优免地增至四百二十余顷,新安地只有此数。优免地多,行差地自少,钱粮安得不重乎?而丁银少原额一百两,又加之地粮内,是以昔征三分七釐零,今加至四分三厘余矣。当时立法,优免地二百九十六顷,余丁九百五十余。后则额数渐溢愈多,权宜便通,是在子民者,小民亦大可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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