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我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水平,11月23日下午,泰州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开展市领导干部观摩庭审活动,泰州市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旁听了医药高新区法院一起行政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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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摩案件为某批发部诉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泰兴市市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泰兴市市监局以某批发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盐业公司批发食盐销售给非终端用户,对某批发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批发部诉称,其与盐业公司签订了销售网络配送协议,原告仅系提供配送服务并按照指定价格代收货款,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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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医药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李剑峰独任审理。

法庭围绕处罚决定认定某批发部构成未取得食盐定向批发许可而从事向商户批发食盐的行为定性是否正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法官当庭认证,并进行庭审小结:配送关系本质上属于委托,配送人接受委托人指示向委托人的交易相对人运送特定货品。本案中,某批发部未能提交盐业公司的订单、配送单等证据,应当承担行政程序、行政诉讼中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批发行为的本质是买卖,结合相关调查笔录、票证收据等证据,可以认定认为某批发部与案涉商户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此外,批发与零售的区别在于交易对象与交易数量。批发的交易对象一般不是终端的消费者,且较之于零售批发买卖的标的物数量较大。本案中,某批发部向商户供应食盐并收取货款,商户又实际销售购入食盐,该批发部行为符合批发食盐的行为属性,市场监督局对该违法行为定性正确。法律规定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一经公布,应推定为公众所认知并遵循。《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了食盐“批发”“配送”文义及具体行为要求,原告不能因其对有关法律性质的认识不足或错误而免于责任。泰兴市市监局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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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本次庭审,原告当庭表示对被处罚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刻认识和理解,庭审后即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此次开庭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旁听人员认真倾听,仔细观摩庭审全环节,现场秩序井然。参与本次庭审观摩的泰州市市监局法规处处长李兴正表示:“本次观摩庭审选取了我们日常执法中最常遇到的行政处罚案件,以案释法、以案促学,生动直观地帮助我们了解学习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内容和法定程序,提醒我们更加注意违法主体的审查及证据的收集保存,对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调查取证、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医药高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瑛指出,行政案件实行“简案快审”,对提高审判效率,促成法官素能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审判团队要进一步深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既要坚持跑出公平正义“加速度”,又要培育更多优秀行政审判成果,不断助力泰州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审判团队)